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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行业如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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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这是一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民战役,目前,一部分行业已陆续复工,但学校教育行业仍在继续“停课不停学”状态。今天,阿联简要梳理了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税收优惠*策,供大家交流学习。

增值税方面

(一)高校学生公寓1.*策依据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②《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82号)2.具体内容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8项规定2.具体内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府或者同级*府的教育行*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此外,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也免征增值税。(三)中外合作办学1.*策依据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②总局公告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第一条。2.具体内容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四)非学历教育1.*策依据①《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策的通知》(财税〔〕68号)第三条规定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2.具体内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五)*府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1.*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项2.具体内容*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六)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接受境外捐赠的学习用品1.*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2.具体内容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七)科研机构进口的科研用品1.*策依据《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70号)2.具体内容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八)学校教师个人专属增值税优惠1.*策根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2.具体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教师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次销售额未达到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教师转让著作权(含专家、学者授课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企业所得税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1.*策依据①《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第四条;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③《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④《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第一条2.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拨款以外的其他*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财*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教育方面公益性捐赠

1.*策依据①《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策的通知》(财税〔〕15号)第一条2.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策的通知》(财税〔〕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教育奖学金和科技成果转化

1.*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十一项2.具体内容对省级人民*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策依据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4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2.具体内容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及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第九条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捐赠相关

1.*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②《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八项2.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教师个人所得税专属优惠

1.*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号)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⑤《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2.具体内容省级人民*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1)享受国家发放的*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种

(一)耕地占用税

1.*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部公告年第81号)第六条、第七条②《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三条第一项2.具体内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二)契税

1.*策依据①《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三条第二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③《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④《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二条2.具体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主管部门或劳动行*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设施,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主管部门或劳动行*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主管部门或劳动行*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策依据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二条

2.具体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1.*策依据①《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策的通知》(财税〔〕14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③《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二条

2.具体内容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来源:金税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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