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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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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馆须知
  
   

二、借阅证管理办法
  
  

三、借阅规定
  
  

四、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
  

一、入馆须知
  
  

为了维护图书馆文明安静的学习环境,图书馆决定对有
  

1、读者凭本人的有效借阅证入馆(研究生可到三校区图书馆通借通还);校外参观者凭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公室联系入馆
  

2、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留证件并停止使用两个月,由本人写明情况领回。
  

3、对使用过期证件、伪造证件者,假冒、涂改证件者,一经发现扣留证件,给予10元罚款。
  

4、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或朗读。入馆后请将手机和BP机调至震动挡,阅览室内请勿拨打、接听手机。
   

5、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违者除令其立即将火熄灭外,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罚款。
  

6、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或乱丢废弃物者按有关规定处以5元以上罚款。
   

7、爱护馆藏与设备,不得在阅览桌等设备及墙壁上任意刻画;座椅要轻搬轻放;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对损害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8、维护馆内秩序,不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禁止隔夜占用书包柜存放各种物品,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9、进入图书馆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大方,衣装整齐,禁止穿背心、运动短裤或拖鞋入馆。
   

10、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等。
   

11、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二、借阅证管理办法
   

1、借阅证发放规定: 
  

1、本校的教职工初次办证一律凭人事处介绍信,(注明单位、姓名)到咨询处免费办理借阅证。
  

2、凡是新入校的研究生、学生(本科、专科),均凭学校统一发放的一卡通入馆借阅。
  

3、留学生、外籍教师、短训班学生、成教生、校外读者,到咨询处交押金元、办证费10元,办理借阅证。
  

2、借阅证,收缴规定:
  

1、毕业生在离校前十天停借图书并办理还书手续。办法是:收到离校通知单后,到图书馆还书台办理手续。缺借阅证由本人办理,交款5元。
  

2、我校教工调离工作或出国进修等原因离校者,须凭人事处离校通知单到图书馆清还图书、证。若有遗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者,须持离校证明到图书馆办理清退手续。
  

4、教工亡故,由所在单位协同其遗属清还图书,证。学生亡故,由所在单位负责清还图书、借阅证。三个月之后,不办理清退手续者,由所在单位支付应交款项。
  

5、凡交押金办证人员,离校时清还图书、借阅证,凭押金收据领回押金。丢失图书,借阅证按有关规定从押金中扣除赔款。
  

6、学生处、人事处和外事办须凭图书公章和经手人签字办理离校手续。
  

3、借阅证丢失补证办法:
  

1、如果借阅证属丢失、损坏无法借阅者,要立即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到还书台还清借书办理挂失手续,校园卡丢失要及时到校园卡办公室或校园内任何一台圈存机上进行挂失处理并到图书馆借还台声明。挂失前借阅的全部图书及账户存款由丢证人负责。2、一卡通到财务处一卡通办公室办理补证,临时借书证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补证。


  

三、借阅规定 

1、读者个人外借图书:借阅者必须凭本人的借阅证进行借阅。

1、本馆一般图书借阅期学生为3个月(每证允许借5册),职工(每证允许借10册)、研究生(每证允许借10册)为3个月,校外读者为3个月(每证允许借2册)。

2、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借的情况下,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1个月,一般最多可续借一次。 

2、馆内阅览/p>

1、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在馆内阅览书刊。

2、阅览室书刊未经许可,读者不得擅自携出阅览室外。

3、读者不得携带书包进入各开架阅览室。

4、读者必须遵守各室阅览规则。开架书刊每次限取1册。阅后放回原处(或就近书车、阅览桌)。

3、某些特殊图书的借阅/p>

1、期刊合订本、工具书仅限室内阅览。

2、特殊读者或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办理外借(注明归还时间),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超期按《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4、非本馆读者借阅图书/p>

1、非本馆读者因承担科研项目或其它需要,利用本馆藏书,按《山东科技大学图书馆校外读者接待办法》接待。 

5、预约:


   读者可根据需要预约已被借出的一般图书,被预约的图书回馆约在预约架上保留3天。 

6、催还:


   在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将对借期届满的图书执行催还,持有被催还图书的读者,应在催还通知规定的还书日期归还图书,被催还的图书不再办理续借手续。

四、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 

1、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10元。 

2、经批准短期外借的报刊、工具书逾期不还,每超一天罚款1.00元。 

3、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至2周内还清。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4、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还书台报告,并赔偿原书(ISBN号、版本一致)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元。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原价的2-10倍进行赔款。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赔偿原书的除外),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5、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当面检查,发现污损应立即交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 

6、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加工费2元或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 

7、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书价5-10倍的赔偿。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8、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并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9、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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