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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贩婴案医院4名负责人被判失职罪


新华西安1月24日电


    (薛天、付瑞霞)24日上午9时,与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在陕西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名医院负责人获刑。


    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司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高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主管业务副院长姚*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该院院长王莉免于刑事处罚。


    此前的14日,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被告人张淑侠一审被判死缓。那么,法院为何要严格追究医院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最高获刑一年的判决是否有些轻?


    没直接参与贩婴却被判刑,负责人冤不冤?


    对于因贩婴案而被告上法庭的医院相关人员,除了“拍手叫好”、高呼“大快人心”之外,也有一些人认为,追究没有直接参与贩婴的医院领导刑事责任有些“量刑过重”。“手下人犯了罪,领导要蹲监狱,我觉得领导也挺冤的。”旁听宣判结果的渭南市民王先生说。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从证据的角度上说,判定4人均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准确的。”西北*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教授喻贵英说,“并且法院还作了酌情从轻处理,量刑上并不存在‘过重’。”


    判决是否“过轻”?


    与此同时,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后,有些群众又发出了“量刑”是否过轻的质疑之声,不理解为什么原院长王莉免于刑事处罚,也不理解为什么原主管业务副院长姚*民和原产科主任高文平最后都是“缓刑”。


    对这些疑问,喻贵英认为,此次判决结果主要是以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为依据。


    法院1月6日的起诉书显示,失职行为与贩婴案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司欣,其身为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产科助产士,却听信原产科副主任张淑侠的安排,未能正确履行《助产人员职责》,违反《产房工作制度》和《待产室及分娩室工作制度》,没有正确执行《产妇分娩流程规定》,在胎儿娩出后,没有将新生儿抱给产妇辨认性别,没有进行母婴皮肤接触,没有将产妇和婴儿一同送入病房交给病房护士,仅将产妇只身送出产房交给其家属,放弃了对婴儿的监护,为张淑侠将3名婴儿从产房抱出拐卖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司欣的判决相对最重。


    除司欣外,王莉、姚*民和高文平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监管不力,管理不到位。其中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高文平对产房出现的违规操作、有章不循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多名婴儿被拐卖。在受害人董珊珊家属向高文平反映张淑侠的问题后,高文平亦没有认真调查,没有妥善处置,导致事态逐步蔓延扩大。所以相较王莉和姚*民,高文平的判决更重。


    而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主管副院长姚*民,对产科日常工作中死婴、死胎及家属放弃婴儿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负有责任,但因为姚*民是主管副院长,他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


    “具体犯罪情节存在严重程度上的不同,与事实结果有远近关系上的差异,那么出现轻重不一的判决很正常。”喻贵英说,“从这一点上看,此次判决量刑是适度、准确的。”


    对严重失职追刑责有利于解决“负责人难负责”问题


    在法院旁听区,有不少旁听者来自渭南市各级医疗机构。其中一人告诉,这次来旁听主要是为了给自己敲响警钟,让自己不能忽视医院日常的监管,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制度。


    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认为,很多时候,仅仅行*处理很难起到实效,也很难对各个单位的负责人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如果说处罚的力度无法触及这些‘负责人’的根本利益,许多单位‘负责人难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排查、规章落实‘浮在水面’的现象就难以根除,这些单位内部存在诸多隐患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石英说,“这次的判决开了一个好头,今后如果开始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让他们留下案底,撤职后无法再复职,让他们难以承担‘失职’所带来的后果,或许能让这些‘负责人’更加重视自己身上所担负的责任。”


    喻贵英认为,此次判决对于我国的法制进步也具有积极意义,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案例指导也很重要。这次的富平“贩婴案”相关人员失职罪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法律层面进步性,也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如果能够成为案例,那么对于我国今后同类案件的裁决判定会起到一定借鉴意义,也能从法律层面上更好地监督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积极履行职责,落实规定,让“失职”行为的处理落到实处。(: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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