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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注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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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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