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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WTO规则与中国网络著作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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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张寿信)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WTO规则与中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宋才发(原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年第1期)摘要网络著作权是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概念,网络著作权保护必须与TRIPS协定相一致。国外发达国家网络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可资借鉴。必须依法维护国内外创作者的网络著作权,数字图书馆不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依法保护作者电子邮件的著作权,保护作者电子商务的著作权,依法规范广告商的网络广告行为。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要依法审判,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必须重视电子证据。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词WTO规则;TRIPS协定;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一网络著作权是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概念。Internet又称“因特网”、“互联网”,是由一些使用公共语言互相通信的计算机连接而成全球网络。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即受计算机控制的空间,是一个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警察的网络空间。网络著作的作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能够归入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范围的作品,它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作品表现形式,而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因而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新的作品类型;另一种是传统作品分类无法涵盖的表现形式,这主要是指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多媒体和网页等数字作品。我们在这里论及的“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无论是以源代码表达或者用目标代码表达,均按文字作品的规定受到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计算机程序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它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创性和独创性则是其核心问题,缺乏原创性和独创性的程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计算机程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后,并不排除它还可以获得专利、商业秘密等特殊的保护。“数据库”是指按系统的或者有序的方法编列的通过电子的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集。数据库是类似于汇编作品并按汇编作品保护的。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样需要满足原创性标准。数据库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者材料本身,不妨碍任何在于数据或者材料本身的著作权。但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与计算机程序的关系,不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如何保护等。“多媒体”是约定俗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范畴,是指多种类作品的单一载体形式,它可以包括计算机程序,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其片断,甚至包括没有出版的事实报道。多媒体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它体现了原创性和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再现。它需要创作者的个性化贡献,作品与材料之间特殊的顺序和连接,声音、图像等的选择和组合,场景情节的变换交互性特点都可以留下著作权人个性的特征。“网页”作为网站的门面,它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重要内容,譬如“瑞得在线”诉“东方信息公司”侵犯其主页著作权一案中,法院认定瑞得在线的主页尽管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已处于公有领域,但是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及数字化的形式加以特定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有独创性。同时它还符合可以复制性和可以传播性,因而网页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必然性和发展趋势。在信息经济时代,每一个知识或技术创新就好像是全球互联网的一个终端,它必然要大量免费或者廉价使用已有的知识和技术成果。如果它要求进行最严格的自我封闭,那它就不可能方便、快捷、免费或者廉价地获取并使用已有的知识技术成果。而且它的这种要求是与全球互联网的公开性、多样性、自由性相背离的。网络的发源地是美国,早在年美国就建立了为*方服务的APRANET电子网络,年美国提出了全国信息基础设施报告,使互联网成为公众获得新信息的重要途径。仅年互联网上的广告收益就达20亿美元,网络成了人们所说的“第四媒体”。中国自年在北京计算机科学研究所建成中国第一个电子邮件节点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于年4月正式联入互联网,中国的网络服务用户已由年的45家迅速发展到年底的多万家,年广告收益有0万元人民币之多[2]。与网络迅猛发展相关的纠纷也随之而来,目前最引人瞩目的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重视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同时,又相对降低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并加快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且有利于促进并加快知识和技术的广泛、迅速的传播和全球共享,因而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和一贯目标的。相对降低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缩短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促进知识和技术创新,打破和禁止互联网接入的垄断。为此,年9月欧盟执委会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增补)》;美国率先于年10月颁布了《千喜年著作权法案》;最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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