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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延长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税收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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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类型序号项目享受期限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年延长实施的税收优惠*策增值税1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9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2促进动漫产业发展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38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3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详见文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9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4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5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部分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6促进科技进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年延长实施的税收优惠*策增值税7养老机构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二、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策。三、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策的通知》(财税〔〕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年延长实施的税收优惠*策增值税8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7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企业所得税9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7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54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10支持科技创新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99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11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4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年延长实施的税收优惠*策企业所得税12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13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个人所得税14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印花税15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4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年延长实施的税收优惠*策印花税16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17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18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7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土地增值税19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城镇土地使用税20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契税21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年延长实施的税收优惠*策车辆购置税22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资源税23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6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契税印花税24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房产税增值税25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策。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6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38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年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策增值税28支持复工复业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29支持电影行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30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企业所得税31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年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策企业所得税32支持电影行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33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个人所得税34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5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6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7支持疫情防控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文化事业建设费38支持电影行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策增值税39支持文化企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策。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策。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策增值税40支持小微企业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41支持科技创新自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42支持小微企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43支持科技创新自年1月1日起执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个人所得税44支持小微企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策契税45支持改制重组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契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数据来源: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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