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短评:改革社会抚养费
不如从规范罚款标准开始
过去围绕社会抚养费的争议,多针对这一费用的数额及流向,除此之外,超生罚款标准也值得关注。近来有两则新闻反映了这一问题,一是张艺谋因超生被罚款748万余元,此前有传言称或将面临1.6亿超生罚款;另外一则新闻发生在福建武平,当地对超生者开出了数额前后差异甚大的罚单,计生部门在回应质疑时称,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
张艺谋支付的超生罚款从猜测中的近两亿降至700多万,其落差之大让人惊叹。当初估算的巨额罚款并非没有依据,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非婚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需按照基本标准的5倍至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实际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两倍以上的,还需要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缴纳一倍至两倍的社会抚养费。而武平的超生者之所以出现落差甚大的罚款,也是基于不同的裁定标准,当地计生部门表示,该超生者抚养费的缴纳可以在5万多到8万多元之间任意一个数,而最终的罚款数额则取决于执法对象的表现:如果超生者能配合工作,就可以按照最低标准交,如果态度不好,就按最高标准交。
到底该按照何种标准罚款,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执法者的确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可能是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境,这其中既要顾及社会抚养这一公共成本,也要考虑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这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愿景,它赋予社会抚养费这一罚款项目以浮动的空间,无论执法者还是罚款对象都可能从这样的弹性执法空间中受益。
问题是,执法者和罚款对象之间力量天然不对等,这意味着,执法者可以自由裁量权为名逼迫超生者就范,而对于那些有关系人脉的超生者,则同样可以借助自由裁量权暗度陈仓,对其开一面,缴纳相对较低的罚款。类似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很多超生者深受其害,而对于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无异于一个香饽饽,客观上有利于其寻租,计生单位所谓的部门利益,多数时候即与此有关。
罚款数额的最终裁定,按理主要应基于罚款对象的客观情况而非其主观表现。乱象既已出现,当前迫切须予以正视,并提出解决之策,规范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是其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的罚款乱象还可能因为执法者忽视了时势的演变。和计划生育*策实施初期国情不同的是,现今的人口压力、人们的生育愿望有所降低,与之相对,社会抚养费这一罚款名目,如今所受到的争议也越来越大,然而短期看,这一*策还难以退出历史舞台。一方面是废除社会抚养费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一方面是围绕超生罚款的矛盾越来越频繁,如何处理这一分歧,显然,一个折中的做法就是采取相对较低的标准执法。
可惜的是,这一执法规则在张艺谋身上得到了体现,而对于武平的超生者,则阙如。藉由这两个个案,问题既已浮现,接下来不如借此机会,规范罚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