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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0 11:17:00

南都社论:冒名死囚疑窦未解,程序正义须得匡正


近日,湖北省高院回应 冒名死囚事件 ,称冒充 唐建敏 之名的罪犯张文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按其自称姓名判决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但在2005年获悉张文华冒名情况后未及时更正法律文书中被告人姓名,对此应 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云云。一场轩然大波,或将就此归于沉静。从涉事官方回应的措辞逻辑观之,刚刚过去的几天时间,公众的 莫名惊诧 看起来或许有些小题大做 毕竟只是名字错了而已,人,并未杀错。但看似如此坦诚接受社会监督的态度,人们的疑虑是否已然完全得以纾解?据湖北省高院的说法,张文华冒名唐建敏的真实情况在2005年(另据媒体调查,这一时间点疑在2009年)即已被查明,却为何一直到几年后才因了媒体曝光而得以被动承认?这不是简单的 下不为例 问题,程序上的漏洞并未补上,仅有措辞光鲜的表态终究无济于事。涉事机构有必要对本案中 冒名情况 被查明的过程进行公布,需要明确的一个要点在于, 冒名情况 的查证工作与此前死刑执行时的验明正身之间,是否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如果没有,那么此案的冒名之责就必须有个更彻底的交待。这不是死缠烂打地揪住细节不放,因为在张文华被执行死刑背后,还有一个靠张文华的举报信被判处死缓的徐浩身在狱中,多年鸣冤不止。如果张文华的 冒名情况 在死刑执行前得到查证,这个被遗漏的故意杀人案便不至于走到死无对证这一步。而服刑者徐浩所遭遇的种种,现在看来又实在匪夷所思。一个连真实姓名都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居然在逃亡途中连写两封信检举其 同伙 徐浩,如此违背常规逻辑的举动,其可信度即便不为零,也无法独立支撑起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诡异的是,检举死无对证的同时,本案又严重缺乏相关物证:仅有的一把刀鞘上找不到徐浩的指纹,抛尸现场提取的脚印与徐浩不符,作案用的凶器及血衣均未找到。不仅如此,本案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徐浩的辨认又被指存在严重瑕疵,证人当面认不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不久的照片识别中也未能认出犯罪嫌疑人,却在案发五个月后的又一次辨识中对犯罪嫌疑人徐浩进行了准确锁定。按照有关规定,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但正是在此次锁定徐浩的辨识中,却偏偏只出具了六张照片,且涉嫌存在提前暗示犯罪嫌疑人特征等行为。这一切吊诡办案程序的肇始,皆源于那个到死连真实姓名都不愿透露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一起死无对证的凶杀案,到目前为止,依然疑窦丛生。据媒体报道,徐浩杀人案曾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却在撤诉一个月之后,在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做出死缓判决。2011年9月16日,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徐汉明曾向媒体表示,该院已着手重新梳理该案,如确有重大疑问,将进行再审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在一周之后的9月23日,湖北省高院却表态称本案 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有明确结论 。在湖北省检察院对本案的 重新梳理 与湖北省高院的一口咬定之间,除信息对接不畅的口径差异外,让人尤其担心的是,本案的再审翻案路径是否已然被实质性堵死?草率下达的定性结论,绝无益于徐浩案的真相调查与还原。从举报始,到死无对证终,一切被认定、不容被质疑的那些 事实 ,都在检举者冒名死去之后变得无以求解。 被告人不能证明他没有实施犯罪,因此,公诉方提出的大量证据就证明了被告人有罪 ,很难想象,如此荒谬而混乱的逻辑,竟然出自公诉方之口,而从判决的结果可知,该逻辑的持有者并不局限于公诉机关。法定举证责任焉能轻易倒置?任何人均应扪心自问,是否随时随地都能出具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这不啻是一个天大的难题。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不得自证其罪,这些作为现代刑法柱石的基本原则,越是在怪诞如彼的个案中,才越发让人体会到它们的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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