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渭滨法院被指混乱执法
一案三判三变
本近道《宝鸡渭滨法院300万判决款强制执行3个亿标的物》后,引起各媒体及友的广泛关注,有友质疑渭滨区人民法院“朝令夕改”、执法随意性大、执法犯法。也有友指其混乱执法不是首次,此前就有渭滨法院一件案子“三判三变”。
草率的判决:一个事件三次判决
相差千里
作为陕西省宝鸡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润公司)负责人,他与原告宝鸡市世华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于2006年11月份起,先后签订了《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世华公司将其位于宝鸡市渭工路55号约十亩土地转让给泽润公司,转让金为每亩49万元,协议泽润公司以每平方1500元的价格售给世华公司24套住宅房,并约定2009年1月3日世华公司24户购房人员,到泽润公司售房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缴清全部房款。此后,世华公司只有13名职工在合同约定时间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后泽润公司急于给工程队付工程款,几次督促世华公司剩余购房人员尽快办理购房手续,但世华公司剩余购房人迟迟未去办理。2009年2月19日,泽润公司与世华公司双方代表,又签订了新的协议,协议规定要求世华公司告知其余购房人于2009年2月22日下午6点以前与泽润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与此同时,世华公司法人强士敏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但其余11名购房人在约定时间前未去签合同。
2009年10月份,世华公司以泽润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2009年宝渭法民初字第1634号判决结果为,原告法定代表在《解除合同通知》上签字,该12户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其购房权利已经消失,故原告要求返还12套住宅房的主张该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预缴房款并承担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宝渭法民重字第00020-13号判决结果为,原告世华公司请求被告泽润公司交付房屋的权利处于待定状态,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2年宝渭法民再字第00003号判决结果为,被告泽润公司返还原告世华公司房款111.3468万元;被告泽润公司赔偿原告世华公司12套房现价差价的70%;被告泽润公司赔偿原告世华公司450平米办公用房现价差价5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粗暴的执法:超标的查封
300万判决款
查封3个亿资产
2011年6月2日,宝鸡市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星工贸)与宝鸡市石鼓琪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琪山置业)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从2011年7月3日至2011年10日30,西星工贸向琪山置业提供了23285050元的钢材。琪山置业先后支付了西星工贸20600000元,尚欠2685050元货款未付。因违约,西星工贸将琪山置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琪山置业支付货款2685050元及违约金。
经两次判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即琪山置业支付西星工贸2685050元及违约金。
判决之后,双方开始协调支付所欠款项的事情。2013年4月份,宝鸡市西星工贸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琪山置业所欠的款项。
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琪山置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琪山置业没有执行。
4月26日,渭滨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宝渭法执字第00404号文件:冻结、划拨琪山置业银行存款37353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及收入。
置业工作人员告诉,在此期间,琪山置业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近2000万元房产,并且西星工贸也知道此事,双方也在协调。
但5月10日,宝鸡市渭滨区法院执行局,查封了琪山置业所拥有的“宝市招排挂字(2010)02号”土地。据琪山置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这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目前市值超过3亿。
对于质疑法院在执行上的“朝令夕改”的做法,法律岂是儿戏的问题,一位渭滨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向坦白这个执行的确有不妥之处,没有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这样也违背了法院执行的相关法规。同时表示,“严格地说,这些都是不应该发生的。”
友:宝鸡渭滨法院“朝令夕改”
致使法律天平失衡
5月10日,人民报道了宝鸡市渭滨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裁定期间,没有执行宝鸡市石鼓琪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近2000万元房产。却查封了其价值超过3亿的资产,实际被执行的资产价值远超应被执行款的近百倍一事后,引起各大媒体及友的关注。
华商宝鸡论坛“奇闻”板块有友发帖称“滨法院又胡乱查封,荒唐!”,
“社会格式化”:不依法行*的典型,执法随意性也太大了啊,说封就封,说解封就解封,这可不是你家的事!
友“鸡头山”:听说是法院弄错了,查封标的太大了,执法犯法,副院长江伟下达命令,知道这样的笑话不?
“陈仓烈火”:
不怕遍地是强盗,就怕强盗有执照。
newsoul1225:渭滨法院混乱执法也不是首次了。
百度贴吧吧友“miss
李桃子”:
法院是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谁说什么就是什么的,而且执行标的上限国家法律真的就没有上限规定吗?你们懂法的应该比我们这些平民更清楚!
此前,就有报道称,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三次审判,三次结果均不同,这让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均提起上诉。也有友在论坛上发帖《看看宝鸡渭滨法院的作为》称,
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没有复杂的案情,没有巨额的财产纠纷,却历时三个多月,跑了整整十六个来回。
对此,友留言:法律岂是儿戏;法院本来是还执掌天秤的单位,怎么能让天平失衡呢?但自己本身做的不够到位细致,怎么能还人民一个公道呢?法律的意义在哪?法律的公信力又在哪?
本于5月14日上午就
“宝鸡渭滨法院300万判决款强制执行3个亿”一事致电渭滨区人民法院*工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工科已经知道此事,领导正在开会。具体情况,可以和渭滨区法院执法局赵局长沟通,并告诉赵局长办公室电话。但随后拨打这个号码,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同时致电宝鸡市渭滨区*法委牟副书记,他表示“这件事法院执行局会给你们答复的”。
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法院方面的任何回复。
法律专家:法院自由裁量权行驶明显不合理
关于“宝鸡渭滨法院300万判决款强制执行3个亿标的物”的案件报道中,采访了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金博,他解释到,法院执行300万的标的,在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选择便于执行及跟执行标的相近的财产执行,不应该超标执行。超标执行这个问题虽然法院提到是一整块土地,但在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显然没有必要变卖上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法院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但自由裁量权应该合理、合法行使,渭滨法院的做法是明显不合理的。
金博称,也看到法院早上查封下午解除,一方面,及时的纠正了不当的执行行为;另一方面,法院的执行措施应该审慎,不应该轻率,这里的执行行为存在着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草率做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是不当的,希望以后法院工作能够审慎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人民赴宝鸡报道组)
【名词解释】
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原标题:宝鸡渭滨法院被指让法律的天平失衡)(:SN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