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房地产公司收到顾客交来的看房诚意金、意向金、订金3万元,存入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看房诚意金3万元
提醒:
房地产公司收到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案例2:
某房地产公司2月份收到客户交来的看房定金共计万元,存入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预缴增值税:/1.11*3%=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醒: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案例3: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万元
贷:银行存款万元
来源:中税答疑专家组(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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