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1月1日起至00年1月1日,对宣传文化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中国共产*和各民主*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协、*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1)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6)列入通知规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7)列入通知规定的报纸。、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8)列入通知规定的*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二)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年以上(含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年以上(含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年以上(含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增值税优惠*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策根据财税〔〕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每一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退税比例有0%、50%、70%和%四个档次。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策时,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01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9)纳税人既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策。4、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5、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策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10)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6、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策自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5-0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00,生物有机肥NY--。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享受免税*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7、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8、自年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类油品),且使用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类油品数量×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6%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年月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9、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见本章第八节二中的有关内容)11、自年1月1日至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人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1、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根据《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11号)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按规定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策的“研发机构”包括:A.科技部会同财*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B.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C.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D.科技部会同财*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F.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G.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H.财*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1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年9月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万美元;“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人不低于万美元;“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人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0万元。“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1日人数为准。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0万元。“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通知中的附件)。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部核定。
I.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人不低于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通知中的附件1。在年1月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年1月1日享受退税未满年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策。
1)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14、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6、自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
17、自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年1月5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8、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19、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0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策。
0、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策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主要规定如下: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①《中国制造0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J.电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1)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14)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年1月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年、年和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②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K.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人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5)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17)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5、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策,又享受免抵退税*策有关问题的处理。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策。18)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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