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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6 17:31:00

哈尔滨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策指引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年3月13日-

1.取得*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自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自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10号)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药品

1.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2.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参、炙*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试剂

1.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盒等。

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1.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液、过氧乙酸消*液、过氧化氢(3%)消*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液、速干手消*剂等。

2.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3.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1.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2.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3.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1.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2.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机、等离子空气消*机、终末空气消*机等。

3.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4.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管理、家*、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收派服务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

(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在优惠*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自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策的公告》(年第6号)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9.直接向承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自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

(2)《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策的公告》(年第6号)

1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5号)

13.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5号)

14.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15.阶段性减免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黑龙江省财*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策的意见》(黑财办〔〕9号)、《黑龙江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策兑现指南〉的公告》(年第6号)

1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策。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策。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6号

17.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安排。

自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策不变。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13号

18.建立税务申报容错制度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征期结束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延期申报的,可填写《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在疫情结束后持纸质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办延期申报,同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补办延期申报的时限为疫情结束后15日内(疫情结束日期以黑龙江省人民*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函〔〕22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号)

19.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7号)

20.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我市辖区内纳税人

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7号)

21.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7号)

-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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