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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8 14:49:00

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领域常见

法律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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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年7月

前言

我国民营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府限制其发展,到提倡和激励其发展,直到今天大力发展的过程,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但是,随着民营企业队伍的逐步壮大,其向现代化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也随之出现。发展理念滞后、技术创新不足、企业管理松散、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凸现,尤其是涉法风险最为突出、最为广泛。为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免遭不法侵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对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归纳,发现以下常见风险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尤其在疫情长期反复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顺利生存和发展。因此,为积极构建邢台市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为全市经济大局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帮助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免遭不法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自身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工作目标,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视角,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予以温馨提示。(本书所举案例仅供参考,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目录

一、生产质量风险

二、融资信贷风险

三、税务风险

四、经营模式创新风险

五、债务风险

六、知识产权风险

七、其他风险

一、生产质量风险

近年来,三鹿*奶粉事件、长生疫苗事件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企业违法犯罪事件频有发生,一些企业采取降低产品质量、减少必要安全检测环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方法获取利益,甚至有的生产厂家为了最大限度地牟取暴利,生产出有*有害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如果在这方面出现问题,不仅会使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企业的形象也会受到损害,造成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等一系列恶果,同时相关责任人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被告人刘希强、郭秀波共同出资成立了哈尔滨希强调味品有限公司。二人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购入香油香精和粗制棉籽油后,指使工人将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与色拉油勾兑成伪劣香油,或在香油中按一定比例掺入伪劣香油,经灌装、包装后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一千余万元。年8月,刘希强在蜂蜜中掺入购买的麦芽糖浆,制成伪劣蜂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0余万元。刘希强为向天手公司二厂、天手公司饺子厂销售其生产的伪劣香油,指使他人按照销售数量向天手公司二厂采购员曹研、天手公司饺子厂厂长于光(另案处理)行贿4万余元。

裁判结果: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希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被告人薛现民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刘希强、薛现民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7月至年4月,被告人吴金水、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分别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龙田镇、江镜镇一带二十多家的养猪场收购、捡拾病死猪运回上迳镇蟹屿村一废弃养鸡场内屠宰,后以每斤1.4元至1.8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运回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其老房子中冷冻加工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售给某加工成食品厂加工,并出售供人食用。

裁判结果:年5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15日提起公诉。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2万元不等。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各类商品的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其所制售的产品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必将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可预见的伤害,也会使企业承担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检察官提示:经营者要以企业的信誉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坚守诚信原则,严把质量关构建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在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制造、产品销售运输等所有环节严守底线,确保制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

二、融资信贷风险

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尽管民营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中小型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始终存在,为“小额贷”“高利贷”“套路贷”等提供了发展空间和生存土壤。近年来,我省的不良贷款率始终处于高位,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持续积累,不断放大,致使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采取了如缩小放贷规模,严把放贷审核关等系列措施,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凸显,而民营企业受困于资金问题,经常会发生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方法骗取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也有的企业为了补足融资空缺进行非法集资行为,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导致企业破产、经营者受到刑罚的严重后果。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3月,被告人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房地产公司与某市民*局共同出资成立尤湖塔园公司,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尤湖塔园公司和惠某等人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并招聘大量销售人员,印制宣传材料,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位两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给人以塔位不断增值的假象,吸引众多群众购买,共计面向人销售投资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额万元,加上公司前期已兑付购买单份,原价金额万余元,两项合计万余元。

裁判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塔位,承诺到期退单兑付和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惠某决策、指挥公司实施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尤湖塔园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集资诈骗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10月19日,“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隆尧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巩群海(另案处理)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年9月份,被告人雷运华、贾群格与巩群海商议后成立了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隆尧县网点,雷运华任经理,贾群格任会计。该网点成立后通过培训、印发报纸、悬挂牌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发展社员,并按四个月一周期对入社社员以实物(米、面、油、香油、化肥等物资)的方式“返利、分红”,并承诺年内返还入股本金,社员“分红”比例约为入股股金的25%左右。部分社员向网点缴纳元后成为社长,社长可享受其所吸收资金5%的提成。年夏天开始,隆尧网点的返利演变成以给付资金为主,实物为辅的模式,返利达到32%左右。年7月4日,隆尧县网点成立了三地超市,集资社员可以在超市购买商品,70天后返还购买商品支付的价款,社长享受2%的提成。

自年9月至年12月18日,被告人雷运华、贾群格明知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隆尧网点没有经营任何实体,无任何盈利,其运作模式未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依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虚假宣传的方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截止案发,共吸收资金元,未返还资金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雷运华、贾群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许诺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企业不但要合法经营,还要依法依规贷款或融资。贷款要向合法的金融机构申请,不要陷入“小额贷”、“高利贷”等的深渊,防止造成越贷越穷,以贷还贷的怪圈。另外,企业为了融资向职工借款,或者由职工集资的情况较为普遍,那么如何界分正常的借款或集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特征在于其吸收资金对象的范围是社会不特定人员,如果集资行为的对象仅是企业内部人员或者亲友,那么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此,还需要警惕变相地向不特人员吸收存款的情形,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税务风险

民营企业发展规模小、成本高,法律意识淡薄,税收优惠*策倾斜不够明显等问题,导致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伪造会计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不仅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会对企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涉嫌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等罪名,触发刑事法律风险。

1.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处罚的除外。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1月8日,被告人王志强注册成立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新客派公司,王志强系法定代表人。前后两次王志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让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公司)先后为新客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价税合计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元,其中税款分别为.11元、.70元,并分别于开票当月向税务局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81元。年3月15日,王志强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骗税款已全部追缴。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余元,被告人王志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与单位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认定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逃税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1月,被告人许永强担任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年4月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保定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度和年度以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欺骗、隐瞒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地税税款.07元,其中,年应纳税款.94元,逃避缴纳税款.31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28.01%。年应纳税款.22元,逃避缴纳税款.76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68.48%。保定市莲池区地方税务局在年11月2日向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期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逃避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度和年度以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欺骗、隐瞒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国税税款.96元,其中,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6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4元,占应缴税款比例28.7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4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6元,占应缴税款比例67.54%。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年12月16日向保定赫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处罚决定书,限其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年12月22日保定市国际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年12月26日前缴纳税款。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逃避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法院裁判: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永强在担任保定市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使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度、年度合计逃避缴纳地税和国税税款共计.03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款数额的60.52%,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被告人许永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依法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或企业的宪法义务。一个企业,只有在法治环境下依法经营,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才能逐步发展壮大。但是,如果企业经营者一时走入歧途,偶尔有了逃税行为,只要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就不构成犯罪。在此,检察院提示:一是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处罚又逃税的,构成逃税罪。二是企业为了抵扣税款为自己、为他人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到5万元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有实际经营生产,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本罪。三是虚开普通发票数额较大的,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经营模式创新风险

当前,民营企业正成为推动中国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华为、小米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站在了自主经营模式创新发展的潮头,技术的创新随之带动了经营模式的创新,但在企业追求创新的道路上,也蕴含着法律风险。如快播传播淫秽物品案,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构建新型平台吸引用户传播不良资源,一味地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取得较好的“经济账”,不理会“社会账”、“法律账”,忽视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没有正确把握科技的进步、自主经营模式的转变、法律法规的限制、经济利益这四个要素间的平衡,最终导致了严重的法律问题。网约车平台抢占传统出租车市场,受到扰乱传统出租车市场的质疑,这也是经营模式创新带来的一种争议,如果在创新的过程中不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及早预判和及时改良,就将面临因技术创新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于年10月起,为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以收取手续费牟利,先后注册成立了无锡市天之元物资贸易商行、无锡市万家福建材经营部、无锡市彩虹紫砂艺术馆等三家单位,并以上述单位名义通过无锡市金融电子技术服务中心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领了3台POS机。后张某某以收取1%~5%手续费为条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上述POS机上套现。同时,张某某先后将上述POS机以每月元或元不等的价格和帮助“养卡”为条件租给被告人倪某、付某某和邵某、叶某、王某、连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先后共套取现金余万元。

裁判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在年刑法修订以前,对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理,司法实践中投机倒把罪逐渐形成了一个“口袋罪”,其他罪名不能涵盖的行为,而又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被归入了投机倒把罪。有鉴于此,年修订刑法时,对投机倒把罪作了分解,将非法经营的行为作了单独规定,尽管如此,非法经营罪涵盖的行为仍是纷繁多样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形式日趋多样化,相应的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不断制定。建议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时,应首先咨询有关行*部门或律师,以确定所采用的经营模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律。

五、债务风险

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以及民营企业间债务无法偿还等现象普遍存在,既产生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使民营企业无法良性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不免会陷入破产困境,乃至破坏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民营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贷款、赊账、欠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在办理贷款时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在经营和交易前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缺乏正确预估,均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甚至使企业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过程中,这也是一个刑事民事案件交叉的主要领域,常因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加之交易过程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使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1.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合同诈骗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3月19日,经金崇会、陈学平介绍,郭文明和郭建强二人使用邯郸市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手续,以其名义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顾鸿签订“扩大劳务施工合同”,由犯罪嫌疑人顾鸿在合同上签名,犯罪嫌疑人陈魁在合同上盖章,让郭文明和郭建强承包保定徐水哈弗A区一期承包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至今没有让二人进场施工。后发现此项目没有与顾鸿签订合同,人也找不到。被顾鸿和陈魁诈骗工程保证金40万元。经查,年3月19日,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顾鸿签订“扩大劳务施工合同”后,犯罪嫌疑人顾鸿、陈魁收取郭建强交的工程保证金5万元。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陈魁私刻伪造“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公章,该公司未在唐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虚构此主体进行合同诈骗。“哈弗城A区一期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魁收到顾鸿给的一万元,已经将所得的一万元退给受害人,认罪悔罪。犯罪嫌疑人顾鸿于年3月21日己被判决。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陈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贷款诈骗罪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海平于年7月注册成立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富阳市竹宝竹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竹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自年始,被告人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而大额高息借款,进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维系资金运转,被告人李海平自年始隐瞒无力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和其个人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手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竹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行杭州分行等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海平还隐瞒无力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金的事由,以月息1分至1角为诱饵,向被害人罗某、葛某等人骗取借款共计人民币余万元。而后,被告人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前债本息。

至案发,被告人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行贷款实际损失计人民币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计人民币余万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31日判决被告人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提供真实担保。2.在进行担保物评估时如实提供评估材料,提供真实的评估资产或票据。3.与保证人签署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4.使用真实的贷款事由,贷款严格用于约定用途。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虽然主观上有欺诈故意,但目的是为了经营,以创造履约能力。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另外,合同诈骗罪中所说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市场秩序的合同。

六、知识产权风险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树立国际品牌影响的重要方法,从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主研发能力较弱等问题。既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的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研发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否被侵权的界限模糊不清,没有建立完整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以至于面临自主知识产权被侵害却在应对诉讼时无法提供有利证据的被动局面。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经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在上述三处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成品打火机个,价值7元,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个,价值元,以及零配件、包装、生产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麦健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例

基本事实:被告人喻志伟在任杭州天丰印刷有限公司派驻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期间,与同案关系人章羽勾结,欲向其销售非法制造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包装材料。后被告人喻志伟伙同杭州天丰印刷有限公司德清分厂负责人赵小庆,利用其经管洋河蓝色经典包装材料生产的便利,将违规超计划生产及废次的包装材料出售给章羽。被告人喻志伟从章羽支付的37.2万元购货款中分得20万元。被告人喻志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小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志伟、赵小庆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均属主犯。二被告人销售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在加商标标识且销售数额37.2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喻志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庆主动投来,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回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喻志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赵小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略显薄弱,近年来,行*、司法机关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过去长期存在的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行为逐渐减少。面对日趋严峻的刑事*策,企业侵权成本日益提升,如果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合法使用;如果知识产权属本企业所有,必须及时依法登记、注册,避免侵权后果发生。

七、其他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由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例如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牟取私利,就可能会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投标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1.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串通投标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甲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该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元中标。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以被告人钟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基本案情:年年底至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某集团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某集团下属港区码头货物装卸、船舶到港、浮吊作业计划、分配、调度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某铨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的联某OK消费积点卡及LV皮包1只,收受某顶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立*给予的现金20余万元。上述收受的消费积点卡、贿赂款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均被宋用于个人消费。年10月30日,宋某某在某集团监管部门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供述收受OK消费积点卡及LV包的事实。另查明,某集团于年改制为国有控股、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年10月在某市证券交易所上市。某集团的高层领导,列入上级领导部门管理范围;集团总部部门领导的任命,由集团人事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向集团领导部门提出任用人选,经集团领导部门扩大会议讨论同意,然后发文任命。同时,按照某集团的公司章程,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由公司总裁决定。宋某某在某集团生产业务部下设的生产调度室从主管到担任副经理、经理的职务变动,均由其上级部门领导个人提出聘任意见,由人事组织部审核后,由公司总裁在总部机关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即成,无须经过人事组织部提名、领导部门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某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以被告人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有防范刑事风险的知识和意识,一是要做到熟悉相关法律,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正确认识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商业行为,方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刑事法律风险的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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