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谢平、邹传伟主编
40.00元
本书是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南湖互联网金融丛书”的一种。
年以来,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监管趋严使得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集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和释放,本书具体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发展状况及风险隐患,系统梳理了针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法规,以及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监管*策,检讨了现有监管*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改进建议。
本书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从业者实践具有参考与借鉴价值,对行业健康发展及践行普惠金融具有重要的意义。
序言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传统金融业所面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有所显现,只是产生机理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同。另外,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未实行牌照管理,相对传统金融门槛较低,难免鱼龙混杂,所以风险程度也往往高于传统金融业,客观上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建立更为完善的应对机制。同时,作为依赖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面临更为严峻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及业务连续性等方面的新风险。
年和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而监管相对缺位、滞后,导致行业风险快速集聚。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策措施,同时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个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了业务界定,明确了监管责任。年年底,“e租宝”事件爆发。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年4月,国务院开启了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六个重点领域:非银行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资产管理以及互联网广告和理财。《指导意见》第十九条提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年3月25日,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实施方案》进一步赋予其“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等自律监管职能。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及行业自律组织成立的同时,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文件也密集出台。综上所述,年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年8月,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建立的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上线,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同时,为保障技术平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成立,为该平台提供指导。)监测数据显示,截至年2月28日,共收录互联网金融网站家,其中在运营平台家,主要分布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等地;发现存在违规或异常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计家,与年8月26日的家相比,已明显减少。这从侧面反映了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整体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趋严。在不同的业态及领域,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于起步较早、发展相对成熟、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原监管文件中增加了针对新趋势、新问题的具体条款。比如互联网基金销售自年开始发展以来相对稳定,未出现过大规模的恶性风险事件。作为基金销售的一种形式,互联网基金销售在规模上已经占据了基金销售的半壁江山,在监管上适用于传统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余额宝上线后带来的“宝宝类”线上货币基金的快速发展以及相关的违规宣传推介等问题,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具有针对性的补充条款。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领域,业务创新是个动态的过程,一些新的业务模式仍面临监管的空白。比如互联网基金销售中近年来兴起的一键组合、智能投顾等,缺少明确的行业标准,难免鱼龙混杂,而投资者缺乏专业的辨识能力,客观上需要监管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在发展较为迅速、整体规模较大且发生过恶性风险事件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监管法规。如P2P网络借贷,截至年年底,全国P2P网贷的贷款余额已达1.21万亿元,相应地监管跟进的步伐较快。年以来,有多个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文件相继出台,监管的跟进有利于行业的优胜劣汰及良性发展,也符合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而在一些仅仅出现了零星的创新,整体规模相对较小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相对滞后。比如互联网信托创新中的互联网消费信托领域,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文件或者在原有监管文件中增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条款。在这些监管空白的领域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客观上需要行业与监管层加强沟通,同时从业者需要在监管的边界内找到业务创新的定位,以免违规被叫停而付出较高的“试错成本”。
还有一些有悖于现有监管规则的创新,如年至年出现的提供信托合买及信托受益权拆分与转让服务的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后来在监管的压力下,进行了业务的转型,如梧桐理财、信托等。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者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创新不能触碰现有监管的底线。
国外多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给予了支持的*策,其在监管方式、监管侧重以及监管科技的运用和“监管沙盒”的实施等方面的实践可资借鉴。
总体而言,现有监管体系在贯彻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等基本原则的同时,在监管法规建设上逐步跟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但业务创新是个动态的过程,至今在某些领域仍有监管的空白需要填补,同时对于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创新业务,需要在监管上给予明确的定性,以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另外,对国外的监管实践也可进行适当的借鉴。
总体上,年以来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监管趋严使得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集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和释放,但监管的完善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以此为背景,本书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发展及风险作了具体分析,并针对各业态系统梳理了截至年8月的监管法规,以及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监管*策,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现有监管*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建议。尽管书中的观点不尽成熟,但我们希望能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及从业者的实践提供一些思考与借鉴,为行业健康发展及践行普惠金融贡献一些力量。
目录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原则
第三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科技监管概述
第四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第二章 互联网支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专栏2-1 聚合支付的风险与监管
第三章 P2P网络借贷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第四章 股权众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第五章 互联网基金销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专栏5-1 智能投顾的风险与监管
第六章 互联网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七章 互联网信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第八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风险
第三节 当前监管*策
第四节 监管*策建议
第九章 监管科技
第一节 监管科技的概念和起源
第二节 监管科技的核心技术
第三节 监管科技的应用领域
第四节 监管科技对金融主体的影响
第五节 案例分析
后记
后
记
金融监管的加强虽然提高了合规的成本,但金融监管不是为了束缚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是为了保护金融行业的发展。因为,只有风险可控,竞争有序,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才有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年以来,国内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相应地积累了各种问题及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年4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互联网金融监管*策密集出台。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筹划了本书的编写工作,希望能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作出系统的梳理与分析。
至年9月截稿,本书的筹划、编写、校对及修改历时9个月。在这段时间中,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推进,原定于年6月进行监管验收,但由于工作的复杂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在6月联合发布通知,将整改延期至年6月。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在发展变化中,有新的问题和风险出现,全国性的以及地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陆续出台,对遗留问题或新出现的风险进行治理。比如,由于余额宝规模的快速上升,证监会在年8月底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提出将制定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货币基金的监管规则。所以,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也见证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监管体系建设的推进。为了纳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与监管的最新动态,书稿几经修改与补充。这虽然增加了编写的工作量,但我们乐见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趋规范有序,监管更趋全面成熟,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健康发展、践行普惠金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基础。
本书的出版是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果。首先感谢参与书稿审校的同事张国东,为前期的修改做了很多工作。另外,特别感谢中国金融出版社陈翎主任及其同事,他们在本书的出版过程中,对书稿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校对和精心的编辑,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编写组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密切跟进行业和监管的最新动态,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风险做了深入分析,对相关监管*策做了细致的梳理,对当前监管*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议,希望能为监管层及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提供借鉴,为行业健康发展及践行普惠金融贡献绵薄力量。由于笔者能力有限,难免出现疏漏,文中观点也难免有不尽成熟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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