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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7 9:06:00

《清代的案与刑》作者:郑小悠,山西人民出版社·汉唐阳光年7月出版。

本书分为上编和下编。

上编:旧案重审,主要讲了发生在清代的九桩案子,通过这九桩案子告诉我们清代司法的特点,官员是如何破案的,以及由案件背后的*治博弈。

第一桩:“能吏”之祸:一桩民妇走失案背后的雍乾*风之变

第二桩:讳盗诬良:制度漏洞酿成的惨剧

第三桩:重臣与宠臣:一桩杀妻案引发的权力较量

第四桩:冤狱起山阳:洪水过后的新进士之死

第五桩:黑幕笼罩泰山脚下:嘉庆年间的徐文诰京控案

第六桩:一场震惊御座的反转剧:嘉庆年间直隶迟孙氏京控案

第七桩:人情难却:道光年间的一件刑部舞弊案

第八桩:闺门奇祸:道光年间的德清徐氏狱

第九桩:内轻外重,事已积成:光绪年间的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

下编:刑期无刑,主要讲了清代刑部审案流程,秋审制度,以及提牢官、刑部书吏、仵作、禁卒等职位的司法中的作用、影响。

上编:旧案重审

第一桩:“能吏”之祸:一桩民妇走失案背后的雍乾*风之变

这桩案子讲的是,雍正八年,湖北麻城县发生一起案件。当地一个叫涂如松的男子娶了杨氏为妻,夫妻感情不好,妻子杨氏离家出走。杨氏的哥杨五荣,认为自己的妹妹被妹夫涂如松杀人藏尸,而涂如松亦认定是杨家将自己妻子拐带私逃。两家谁都没有凭据,且互不相让,就此到县衙门打起了官司。

官司几经波折,由最初的民与民之争逐渐发展为官与官之争。

这个案子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闹了五年多牵扯了一大批官员、百姓,最后判涂如松杀妻成立,经三法司核拟后,刑部下发处决部文,命将涂如松等人绞监候,秋后处决。但是,就在刑部部文下达的前几天,失踪五年的杨氏,突然现身了。

这件案子之所以出现最后的这种闹剧,其实还是因为备受雍正信任的湖广总督迈柱对湖北吏治不力造成的。

案件上升为官与官的争斗,一方面是因为吏部的《处分则例》,地方官审理人命大案,历来设有期限,不能无限拖延。如果审理逾限,又没有特殊缘故,审官就要承担一定的处分。

另一方面,巡抚吴应棻,因实奏称湖北吏治怠玩、诸事废弛,与总督迈柱产生矛盾,进一步加强了案件上升为官与官的争斗。

案件最后的结局按律将杨同范拟斩立决,杨五荣拟绞监候,高人杰拟杖一百、流三千里,薛必奇、冯大、杨氏等各拟罪名上奏定罪,迈柱、*奭中、李作室等大小官员也因为承审定案“失入”,开列职名,等候处分,但声明“事在赦前,均应邀免”。

案件最后的处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涉案人员*治地位的特殊性,及乾隆刚刚继位对*治力量把控力的不足。

最后作者还提到了清代法律和刑讯的特点,刑期无刑和世轻世重。

所谓,刑期无刑: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所谓,世轻世重:刑罚要根据当时社会情况确定轻重严宽。

第二桩:讳盗诬良:制度漏洞酿成的惨剧

讳盗诬良,首先是讳盗,其次是诬良。所谓讳盗,是说官员不愿意将自己境内的强盗案件上报。之所以讳盗,一方面是因为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另一方面是清代的地方财*制度,因为清代刑名大案的审转程序十分复杂,强盗案作为涉案人数最多的死刑案件,程序非常复杂,走程序过程中的费用地方根本无法承担。

所谓诬良,是因为有了讳盗才有诬良,即找一个没有势力的良民进行诬陷。

在地方一旦出现强盗案件,地方的具体做法,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让其撤案;第二是讳盗为窃。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都不行,或者被上司发现,有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采取“讳盗诬良”这样一种最极端的方式掩盖案情,就是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

这一桩案子是发生道光年间四川遂宁,死者蒋某长时间患痨病,病势严重。案发当夜,蒋某与妻子胡氏沉睡,梦中惊醒的胡氏发现衣服找不到,且发现屋内墙根处被挖出一个大洞,胡氏一边惊叫有强盗,一边去小姑房中借衣服。胡氏的呼喊声,厢屋的王氏母子、后院的蒋家叔婶都曾听见。而且随后也看到胡氏房间的场景。

次日,保长等人到县衙门将蒋家盗情禀报。知县徐钧执意讳盗,命捕役诬陷胡氏姑嫂谋夫杀兄,用以掩盖盗情。徐钧到蒋家验尸时,见蒋某因为病、吓而死,尸身无伤,恐怕不好交代,即指其背上旧抓伤为致命伤,以屋内弯针一根指为凶器。他将胡氏姑嫂各掌责数十,又用木扁担各压杠一次。二人受刑不过,遂听差役教供,自认谋杀。

此案胡氏姑嫂二人十分幸运,遇到张集馨看破案件讳盗诬良,胡氏姑嫂得以无罪释放。而讳盗诬良、险些冤杀姑嫂二命的知县徐钧,则因上面有人而免于法办,以多病为借口卸任。

大多数摊上讳盗诬良的人,最终的结局一般都是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桩:重臣与宠臣:一桩杀妻案引发的权力较量

海昇杀妻案,发生在乾隆五十年。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家务事,因为不坦陈最后引发了权力的较量。

海昇自幼娶妻乌雅氏,夫妻感悟一直不和。事发当日,海昇让自家十三岁的丫鬟点烟,乌雅氏指其二人有私情,夫妻再次吵闹不休。

吵到激烈处,二人动起手来,失手之下海昇踢死了乌雅氏。可能是处于惊慌,海昇伪造现场,造成乌雅氏自缢身亡。事发后,海昇不敢通知乌雅氏的娘家亲属,准备偷偷入殓,并且阻碍乌雅氏娘家弟弟贵宁看尸身。

于是案件闹上了官府。时任步*统领的和珅得知海昇是阿桂的亲戚,便想借此机会令阿桂难堪。于是一场宠臣与重臣之间的权力较量就开始了。

案件先是在重臣的影响下,各种包庇,最后在证人、证据面前海昇伏法。真相大白之后,主犯海昇按律被拟为绞监候。按照清代的惯例,以夫杀妻,除非情节特别残忍,一般不予勾决,但当年秋审时,乾隆帝特意勾决了海昇案。

乾隆勾决海昇案,明显是重臣在朝中的影响力太大引起了乾隆的不满。此案之后,阿桂系日渐被疏远,和珅宠臣的地位得到了加强。

第四桩:冤狱起山阳:洪水过后的新进士之死

这是一起发生在嘉庆十四年的,官员为了贪腐赈灾物资杀害忠良的案子。

嘉庆十三年戊辰一科,李毓昌考中进士,随后被分配到江苏任职。上任之前,李毓昌先是到刚刚遭遇洪水、受灾严重的淮安府山阳县查勘赈济。

然而不暗世事的李毓昌,坚决践行精准赈灾,毫不理会那些勘灾活动中私相授受的惯常做法。甚至当地富户请他吃饭,借机虚报受灾户口,侵吞赈济款,李毓昌当即严词拒绝,说:“我不比别人,总要见一户才给一户的票,断不肯听情。”按照杨頀的分工,李毓昌的任务是勘察山阳县内四个乡的受灾情况。

然而,刚查了两个乡,查出极贫、次贫的灾民三千余户、九千余口,他就被叫回淮安城里,从此有去无回了——“精神恍惚,自缢身亡”。

死因离奇,几经商议李毓昌的叔父李泰清进京告御状,状纸送到都察院后,左都御史特克慎看过,认为兹事体大上奏嘉庆。嘉庆皇帝一见奏折,便觉得其中“疑窦甚多,必有冤抑”。

在嘉庆皇帝的督促下,刑部使出看家本事,很快就问出了案件——李毓昌因秉公办事,竟被山阳山阳知县王伸汉联络自己的仆人李祥、顾祥、马连升三个,里应外合*害致死的。

之所以说李毓昌不暗世事,乃是因为当李毓昌发现山阳知县有侵吞赈灾物资的想法,便准备向藩司杨頀检举。而写揭报的事竟然让贪狠的仆人李祥知道了,李祥将揭报之事告诉王伸汉,从而招致了这场杀身之祸。

面对巨额钱财能够保持清廉的人很少,尤其是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年代,贪腐更是难以清查。清朝“吃赈”乾隆末年几乎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做法,只要不吃得太狠,上司也不过睁一眼闭一眼。

可见当贪腐大行其道的时候,个人即便想出淤泥而不染也非常难,保持洁身自好不仅需要定力,更需要极大的智慧。

消灭贪腐也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上下一心。山阳一案即便嘉庆帝严厉处罚了这次“吃赈”的人,仅仅皇帝一人是无法杜绝“吃赈”现象。

乾隆六十年,刑部郎中孙星衍外放山东兖沂曹济道时,管部大学士阿桂嘱咐他说:“外间风气非一人能变,亦勿以声名身命随人转移。”这“吃赈”不正好对号入座吗?

第五桩:黑幕笼罩泰山脚下:嘉庆年间的徐文诰京控案

徐文诰京控案发生在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山东泰安县,当夜一伙强盗明火执仗闯入徐文诰家中,大肆劫掠财物。徐文诰和弟弟徐文显,率领家丁持火枪还击。事后,他们在栅门内发现徐家豢养的武士柏永柱死了。栅门内夹道尽处,徐文显妻子居住的房间被洗劫一空,大量衣物、首饰、银两被抢。

还记得前面提到了讳盗诬良的事吗?也正是因此,知县汪汝弼亲自到徐家勘验后,诱导徐文诰说:“你们做主人的,杀死雇工,只判徒罪就够了,何况你家财万贯,可以交钱赎罪。何必假装盗案,自取重罪呢?”

既已知知县的用意,徐家先是贿赂汪汝弼,没曾想汪汝弼拒收白银,还要扣押徐文诰。而在此时,徐文诰从济南府历城县刑房书吏得知,历城县抓到了当夜在徐家行凶之人,并缴获从徐家抢劫的财物。

于是,徐文诰马上赶到省城认赃,并抄录二盗供词,到主管一省刑案的按察司鸣冤,控告本县知县汪汝弼讳盗诬良。

但不走运的是,时任山东按察使的程国仁正是汪汝弼的同乡,一起讳盗诬良案又增加了官官相护。

刑讯逼供后,程国仁拟写咨文给刑部,称徐文诰“家长殴杀雇工人律”拟以徒刑,但刑部并未被山东方面瞒过,仅仅通过阅读文书,就指出多项问题,遂驳回重审。

重审阶段,新任济南知府钱浚变本加厉,将徐文诰拷掠逼供。见到家财丧尽,兄长无辜拟斩,徐文显不得已踏上了第一次京控。

嘉庆帝接状震怒,命温承惠为山东按察使,接审徐文诰案。温承惠了解到本案中徐文诰确系冤枉,立意为其平反。

案子即将被平反,巡抚和舜武却病故了,接任巡抚的正是前次主办此案的程国仁。原案如被温承惠平反,程国仁作为前任按察使,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程国仁接任巡抚之后,便极力阻挠翻案,庇护一干前审官员。阻挠未果,程国仁伙同童槐设法污蔑温承惠,于是温承惠被革职,童槐接任山东按察使,代为审理徐文诰一案。

随后,徐文诰寻机越狱而出,第二次北上京控。嘉庆帝见到冤状,派钦差刑部侍郎文孚等人带徐文诰返回山东,将此案全盘重审。

文孚等人提审一堂后就顺利结案,将徐文诰释放,王大壮等强盗律斩首。初审官汪汝弼遣戍*,其他官员,根据程国仁、童槐的奏议,重者革职,轻者降级。

在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温承惠一人之力根本无法对抗,官官相护。正所谓“外间风气非一人能变,亦勿以声名身命随人转移。”

第六桩:一场震惊御座的反转剧:嘉庆年间直隶迟孙氏京控案

第一桩案子里,民妇“死而复活”的剧情反转度已经够大,然而嘉庆年间迟孙氏案件的剧情反转更甚!

嘉庆二十年四月,都察院忽然接到,直隶河间府属宁津县民妇迟孙氏控告本县无赖贾克行于上年六月将十四岁长女迟二姐强奸,以及贾克行之侄贾九儿将十岁幼女迟坤姐强奸。

孙氏在本县告状未果,不得已京控都察院。

强奸幼女、知县压案,如此大案都察院连忙上奏嘉庆帝,在嘉庆帝勃然大怒下,直隶方面组织精英加急审理。

在总督率领司、道、府等一众官员会审的大堂上,被告人贾克行、贾九儿只承认通奸不承认强奸。

在当堂对质及当事人的证言中,堂审大员突然发现,迟孙氏并非良善之辈,控告所谓的强奸是假,反倒真实存在着一场违反人伦的通奸。

案件的起因是贾克行向迟孙氏讨要代垫米钱,引发了争执,在迟梦云等人的挑唆下控告贾克行强奸幼女。迟梦云等人没想到搬走石头砸到了自己的脚,一场“诬告”强奸却揭开了群体通奸的事实。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这迟孙氏可谓罪大恶极,不仅引诱、威逼女儿与他人通奸,而且刁蛮泼辣殴打公爹、逼跑丈夫迟象臣。

此案最后的判决如下:迟孙氏通奸、诬告罪以及“妻殴夫之父母”,拟斩立决;迟梦龙诱奸幼女,虽属和奸,视同强奸,拟绞监候。贾克行照“凶恶棍徒屡次生事、行凶扰害”例,拟杖一百,发极边四千里安置。其余人等均各依律或徒或杖,分别责处。宁津知县陈鸿猷,审案不力,甚属昏聩糊涂,革职且发往*效力赎罪。

第七桩:人情难却:道光年间的一件刑部舞弊案

这起案子发生在道光元年二月二十八日。此前,傅大让李大为其看坟,许以地五亩、房三间,李大含糊应允。

道光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傅大、武三(傅大的伙计)与李大在村口相遇,李大坐地起价,要求再加五亩地,才去看坟。于是武三与李大发生争执,武三在追赶中连殴李大几下,李大站立不稳,倒地身亡。

就案件本身,这是一桩非常简单的案子。但案发后,傅大接二连三的找关系贿赂官员、当事人家属,从而引起了官员徇私枉法。

此案揭示了,清代刑案舞弊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人情难却。要说真正的财物受贿,在许多大案里收受贿赂的官员并不多,大多都是囿于亲戚、同乡、科举同年、官场同僚等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而陷入其中。这也是是中国这个人情社会的真实写照。

社会的发展无法让大部天南海北的人频繁的聚集,人们大多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用人情解决争端的成本要远远低于法制,而且也有利于小社会的团结。以村为单位的小社会如果不团结,很容易被自然灾害以及强盗等人祸各个击破。

第八桩:闺门奇祸:道光年间的德清徐氏狱

此案发生在道光年间,德清县徐、蔡两大家族之间。

徐家掌门人徐宝华元配死了,还有一夫人倪氏,倪氏虽为妾,但徐家大权却在其手。

因徐宝华年老,不甘寂寞的倪氏与少爷徐敦诚调戏成奸。少奶奶蔡氏顾忌脸面,没有声张。

道光三年六月一日,蔡氏偶然将徐敦诚与倪氏的丑事当面撞破,不免讥诮几句,又暗生闷气,病倒在床。

反倒是倪氏,多年得意,受不了蔡氏讥诮,恼羞成怒。与丫鬟合谋,趁蔡氏卧病,将蔡氏勒住脖子杀害。

蔡家对徐敦诚与蔡氏夫妻不和,以及徐敦诚与倪氏私情早有耳闻,此时蔡氏不明就理忽然暴毙,蔡家难以相信。

新惑旧怨一起算,于是蔡家由徐蔡氏的叔父、县学生员蔡鸿出头,到德清县衙呈控命案,要求知县*兆蕙开棺验尸,起沉冤于地下。

案发最初知县就拖延时间,以致尸体腐烂,验尸困难,加上各种行贿,第一次判决定为自缢。

在蔡家多方走关系中,又进行了两次验尸——蒸检。在官官相护等过程中,两次复检都维持了原检的结论,认为是自缢身亡。

蔡家不服,于是又搭上了监察御史吴恩韶,此案就到了道光手上。道光帝下旨浙江巡抚,督同臬司等亲提人证卷宗,秉公严审。最后,新任巡抚*鸣杰接旨覆检,仍然得出了自缢的结论。

然而,这样的结果并没有说服蔡家及朝中的一些人。因此,巡抚*鸣杰建议,由浙江来的新任按察使王惟询主审此案,并同意蔡家的要求,准许从福建省调取仵作两名,对尸体进行第三次蒸检。

王惟询一经接触案情,便觉此案内情复杂,涉事官员众多,仅巡抚就有两人,王惟询备感压力巨大。

他写信给自己在福建担任粮道的亲哥哥王惟諴,说道:“此案疑窦甚多,从前检验均属不实,此次特调来浙办理,不敢稍有迁就。惟浙省大小各官以此案两检之后不能再有更动,其势固结莫解,心甚焦灼。”

经王惟询检验,尸体并非自缢。于是与初检、覆检各官并浙江仵作起了争执。随后王惟询亦负气而去,打道巡抚衙门,向巡抚*鸣杰理论。*鸣杰是第二次蒸检的负责人,若被王惟询翻案成功,*鸣杰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鸣杰坚决与浙省众官员站在一起,与王惟询当场争吵。

压力巨大,再加上得不到上司的支持,又想到徐蔡氏尸骨两经蒸检早已残缺不全,就算福建仵作心正技精,也未必能坐实凭证、办成铁案。王惟询终究心障难解,最后,于道光五年三月在衙署自缢而亡。

徐蔡两家一案尚未告破,如今三品大员在查案过程中自缢亡,这一骇人听闻的事举朝哗然。道光帝遂命新任巡抚程含章、按察使祁土贡(‘土贡’是一个字)再度接手徐蔡氏一案,并确查王惟询的死因。

最后,案件在徐家的一个幼婢桂香身上找到。事实上,桂香正是倪氏杀害蔡氏的目击证人。桂香到案后,将倪氏当日与蔡氏婢女秋香一道按住蔡氏手脚,用力将其掐死的情形描述一遍。

祁‘土贡’令徐倪氏、秋香上堂对质。二人吐供画押,案情遂得大白。

正待一鼓作气拿下徐敦诚等人,问其同谋共犯,并贿买官吏之事。已经认罪的钦案重犯徐倪氏,在狱中用包头帕子自缢死了。

在巡抚换了三任,主审、主犯接连自杀的情况下,道光皇帝终于为拖延两年多的德清徐氏案派出一位钦差大臣——多次出使鞫狱、素有“青天”之称的名臣王鼎。

王鼎审查将近两个多月,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就上报结案。道光皇帝批示如下:杀害徐蔡氏的主犯徐倪氏已经在监自缢,只好置之不论。婢女秋香从旁加功,以奴弑主,即行处斩。徐敦诚几经审讯,并无同谋加功之事,照拟杖一百,流三千里。费文焘以在籍职官于谋命重案代为主讼、作词捏控,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其他受贿、失察官员,如德清知县*兆蕙革职发黑龙江充当苦差,归安知县马伯乐发往*效力赎罪,湖州知府方士淦发*台效力赎罪。其余不能审出实情的历任巡抚、按察使、府道官员交吏部议处,分别革职降调。另外,此案得以告结的关键是徐家幼婢桂香的口供,提拿要证桂香的候补知县*金衡获得了遇缺先补的嘉奖。

一场悬宕近三年的大案就这样结束了,与嘉庆年间的钦命大案相比,可谓同异互见。共同点都是案发初期地方势力交相为恶,通省之内官官相护,督抚大员漠然视之,同级集权——纵向监督的常规制度丧失纠错能力。

使得原本一个小案,双方争讼不已,最终京控御前,不断牵扯与原案无关人员,酿成巨案。

第九桩:内轻外重,事已积成:光绪年间的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

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场盗窃案,主犯与差役合伙忽悠一个无知少年王树文,玩一手金蝉脱壳,少年王树文直到上刑场才恍然大悟,于是在开封府临刑时喊冤。

好在清朝有这么一个好制度,死刑犯临刑喊冤,监刑官就必须停止行刑,将喊冤的情由上报重审。

此案也是很简单,少年偷家里的钱,被父责打,负气离家出走。遇到强盗团伙,强盗将随后作案财物交王树文看管。衙役很快就抓到强盗及看管财物的王树文,审问之下也知道王树文并非强盗团伙成员。

主犯胡体安贿赂差役自己得到了释放,因胡体安已在盗犯名单之列,为防事机败露,差役忽悠王树文上堂后自称是胡体安即可释放。

知县马翥也没有细审案情,一顿刑讯逼供,逼王树文自认胡体安。事后,县衙的师爷虽告知马翥内中隐情,但马翥并未自行检举,而是与师爷将案卷大做手脚,然后上报。该案经府、司、巡抚审转,王树文糊里糊涂过了几堂,直到开刀问斩之际,出现了临刑喊冤的情况。

案件虽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官员马永修等人也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刑讯逼供逼令犯人、证人等维持原供。重审官员梅启与李鹤年联衔上奏,维持原判定王树文死罪。

好在科道官们没有放弃,坚称此案有冤。在他们的积极干预下,光绪八年九月,朝廷下旨将王树文一案卷宗、赃物及全体犯证解送北京,交刑部重新审理。此案才终得真相大白。

看完此案,我感触较深的有两点:其一,好在有一个临刑喊冤可以重审的制度,否则少年王树文将含冤九泉。

其二,无辜少年经过这种折腾后,不仅心理上会受到巨大创伤,而且也浪费了大好年华。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一个18岁的少年,因仿真枪被判7年三个月。

冤不冤的权且不说,就说对一个18岁少年造成的伤害将会有多大?

等他出狱时已经25、26岁了,社会变化这么快,日后他能适应社会吗?其次,他身上背了这么一个印记,社会的眼光如何让这位少年应对接下来的人生?

Thesewallsarekindoffunnylikethat.Firstyouhatethem,thenyougetusedtothem.Enoughtimepassed,getsoyoudependonthem.That`sinstitutionalized.

下编:刑期无刑

主要讲了清代刑部审案流程,秋审制度,以及提牢官、刑部书吏、仵作、禁卒等职位的司法中的作用、影响。

一、清代刑部审案流程

要知道刑部审案流程,就得先知道刑部的位置及职权等。

清代刑名谳狱相关的*务。在地方,刑名事务有内地直省与边疆地区两种管理体制,其中直省由州县、府(道)、按察司、督抚组成;边疆地区则根据各自情况由理刑章京、驻防将*等组成。二者都以“同级集权、纵向监督”为基本运作特点,每一级的权责高度统一。相比之下,中央刑名体制的安排要复杂一些,有资格参与刑名事务的衙门和官员很多,其中刑部之权独重,具有“天下刑名之总汇”的地位。

康熙年间刑部的主要职权包括:第一,对外核定各按察司“三流以上罪”;第二,对内审理八旗和京师五城案件;第三,岁定秋审实缓;第四,主持刑名大*特别是律例的修订颁布。

其中第二点,在当时被称为“刑部现审”,即由刑部官员亲自问讯的案件,与第一点的覆核文书有所不同。刑部现审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是京师地区旗、民的徒、流以上案件;第二是皇帝亲自指定由刑部审理的案件,如涉及高官的*治类案件,因为地方官审理无果而需要刑部亲审的重大、疑难刑案等等。

刑部的主要流程有三个,移送与派审、审讯与用刑、定稿与上奏。

二、秋审制度

秋审是清代官方一项兼具仪式性与实用性的重大*务活动。从清代档案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死刑犯在被判处斩刑、绞刑后立即处决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都要监候处理,在法律上被称为斩监候、绞监候。

监候犯人在每年秋天要再经过一次覆审,称为秋审,以符合“春生秋杀”的自然规律,体现朝廷的恤刑仁*。秋审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承嗣留养四个档次。

秋审如定为情实,经皇帝勾决,即在当年处死;如定为缓决,则留待下一年秋审再次核定;如定为可矜,则根据罪情轻重,减等流放;如罪有可原,且身为独子、父母年老,则可依照“承嗣留养”的规定,改判杖一百、枷号三个月,随后放回家中,赡养父母。

秋审是国家大典,一年内全部的重案集于一时。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司官有着最重要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初并没有条文依据,全凭办理者准情酌理、运乎一心。

每年的七八月份,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会议,以至最后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的工作强度极大,但也是最能培养人才的地方,更是官员上升的一个龙门。

三、清代刑部的提牢官、书吏、仵作、禁卒

(一)提牢官

清代京师地区的监狱并不是像今天这样建在城郊地带,而是直接建在最高法律主管机构——刑部衙门之内。刑部衙门设有提牢厅、司狱司,管理部内南、北两座监狱的一切事务。司狱司有常设的管狱官,称为“司狱”。提牢厅则无定员,由刑部长官临时从各处抽调满、汉主事各一人,委派为提牢官,任期一年。

提牢这个差事有两个特点:第一是门槛低、任期短;第二是责任重、处分多。因此,担当这个差事,颇有刑部年轻司官试金石的意味,能获得提牢一差并任满无差错者,日后在部内多能获得光明的前程。

提牢只要当差一年就可以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则不必按资历“排队”,而是直接补授主事实缺。因此,提牢一差在未得实缺的新进司官中极为抢手,如果一个人入部后短期内即派充提牢,同僚们甚至会怀疑他是否与某堂官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二)书吏

清代部吏以是否有“编制”,可分为两类。有编制的称为“经承”,由本部司务厅统一管理,从户部支给“工食”,作为工资收入。没有编制的称为“贴写”,都是经承本人雇用自己的亲友、同乡、徒弟等人。贴写虽然没有正式的“编制”,但也要将姓名、年貌、籍贯等事项登记在本部的簿籍上,在司务厅注册备查,并将簿籍送往都察院一份,以备不时稽查。贴写没有户部发放的“工食”,但可以享受一些本部补贴给官吏的饭食银。

书吏虽然位卑,但挥笔之间就可以改变案情。主要的问题,大体可以分为无意的工作失误与有意的舞弊图财。

(三)仵作、禁卒

刑部额设仵作两名,称为“正身”;另设“副役”若干名学习帮办,称为“学习仵作”。按照清代制度,京师地区设有仵作的衙门有刑部、都察院、顺天府三处。

和书吏一样,仵作也是地位低微、薪俸微薄而责任重大、作用极其关键者。

总的来说,刑部仵作的待遇较好,人员也比较充足。刑部正役仵作二人,户部月拨工食银每人二两,副役仵作减半。刑部每月从饭食银中补给正役仵作每人银二两、副役银一两,作为补贴;如果在大案中有出色表现,还能得到一些赏银。

仵作填写的尸格单,对司官审案、定罪,甚至案犯秋审是实是缓,都是基础性依据。因此,遇到人命大案,两造双方如有家境富庶者,常出现贿赂仵作,嘱其谎报伤痕,以有利于己方。此外,即便没有贿赂,由于水平所限,一些经验不足的仵作,也会出现漏看伤处的情况。

一旦案情出现反复,这些出错的仵作就要受到严厉追究,因此他们往往宁愿坚持己见,甚至故意破坏尸体,也不愿意承认初验错误。

清代州县通常只设一两名仵作,所以一旦初验仵作或有心或无意地检验错误,就可能酿成大冤案。想要翻案,需要由另审官员跨县、跨府甚至跨省带领其他仵作重新检验。

(四)禁卒

除仵作外,刑部另一类重要差役是禁卒,所谓禁卒类似于狱警。禁卒额设一百二十人,但若犯人人数增加,可以临时雇募,人多时可达五六百人。

禁卒与书吏一样,多系世代相袭的父子、兄弟、亲友关系相互引荐而来,人事档案由司务厅保管,按月点卯,平时具体的工作安排则由提牢主事及司狱官负责。

刑部狱卒的基本情况与书吏、仵作相近,都是权责重大而地位卑微,合法收入很低。禁卒基本上是天天与犯人直接接触的,因此,有些时候可以直接决定犯人的生活质量。

结语:

这是一篇将近一万字的读书报告,字数如此之多,下编的一些内容还没有说太清楚。

上编九个案子,我十分纠结,想把审案过程再详细一点,怕啰嗦,大致讲一下又怕只知道案子的内容,却把背后的*治博弈淹没了。

因为工作太忙,这本书是读完半个月后才写的读书报告,时间拖的久了,写报告的时候,又大概翻了一下书,也以算是我个人的一些收获。

但是,毕竟是大概翻的,也已经忘记了第一次读书时的细致感受。甚至有点重点都没抓住。

个人评价这是一本好书,但是读书报告质量太差。

建议看看原书也挺好!

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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