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扣税凭证
适用情形
备注
认证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年7月1日(含)后开具,在日内认证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机动车
由境内供货方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日内认证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免税农产品
收购方开具
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农产品销售发票
销售方开具
海关进口增值税
缴款书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开具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收费公路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自开具之日起日内勾选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
收费站
桥、闸通行费无期限,一二级公路通行费12月31日前取得的。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情形
销售方
购进方(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抵扣1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抵扣10%
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0%
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税率10%,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10%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征收率3%,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抵扣10%
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
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10%
进口农产品
不征税
进口时,按10%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10%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策依据: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策的通知》(财税〔〕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学习专业财税知识
长按
增值税又出新*策了!
免征增值税
月日起施行!划重点:、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4、离岛免税店需要将离岛免税商品信息、购买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这两个,延缓缴纳!
年增值税税率表: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3%货物易和农产品等9%货物混淆: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0、各种蛋类的罐头。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2、洗净毛、洗净绒。
3、饲料添加剂。
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一)5%征收率:、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4号)2、销售、出租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年第3号,财税〔〕68号、财税〔〕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4、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47号)5、以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47号)6、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47号)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47号,财税〔〕68号)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47号)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47号)(二)3%征收率、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9号,财税〔〕57号)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9号,财税〔〕57号)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9号,财税〔〕57号)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9号,财税〔〕57号)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9号,财税〔〕57号)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9号,财税〔〕57号)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9号,财税〔〕57号)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9号,财税〔〕57号)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年第32号)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年第8号)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年第90号)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36号附件2,财税〔〕40号)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36号附件2)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36号附件2)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36号附件2)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39号)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46号)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46号)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68号)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40号)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40号)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40号)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年第54号)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36号附件2)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年号)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58号)3、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年第42号)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56号)33、自年5月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47号)34、自年7月日至年2月3日,对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97号)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7号)36、自年3月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4号)(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年2月3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2月3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70号,财税〔〕57号)2、年2月3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70号,财税〔〕57号)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9号,财税〔〕57号)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9号,财税〔〕57号)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年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年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策执行。(财税〔〕36号附件2)(四)减按0.5%征收自年5月日至3年2月3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0.5%)(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5%征收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年第54号)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58号)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56号)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4号)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9号)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来源:小颖言税(作者:严颖)、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学习天地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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