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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6 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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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正民中国书籍出版史倾向认为明、清两代有图书检查制度。明朝被描绘成这样的一个王朝:图书检查成了国家控制的特征之一,而且这种图书检查不再只是间歇性地发生,反而更接近于一种*策。正如一项来自上海的研究成果说,明代的图书检查制度,是国家*权对思想表达进行压制的漫漫长夜的开始。沿着这种逻辑,图书检查制度始于明代,并似乎在清代得以延续和强化。清朝具有更为强大的监管、干预地方事务的能力,因此能将图书检查的网罗更为严密地覆盖于整个中国社会。本文所提供的证据,也证实晚期帝国时期的中国确实曾查禁过一些书籍或作者。但是,这些大概只是一种图书检查的萌芽状态。据此断言它们是成熟的国家图书检查,大概是一种现代的建构吧。认为明、清两代是具有图书检查的国家的观点,更多地是因为人们总是从20世纪的中国施加于中国的读者和作者身上梦魇般的黑暗出发,以那样的心态向历史回望。他们没有用心去观察,当某本书或者更经常地是某位作者引起皇帝的注意之后,究竟会发生什么?当某位官员提供一份请求国家加以禁毁的文本之时,他主张的究竟是什么?我们今天的图书检查概念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思想可以被动员并转化为*治资源,而书籍为散布这些思想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所以现代国家有责任控制并利用这种资源。在20世纪的历史中,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无论在民主国家,还是在独裁国家,当领导阶层感受到威胁的时候,都会积极地干预书籍的生产和传播。晚期帝制时代国家的图书检查,与明清两代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王朝合法性等方面的意识形态焦虑有关。然而,即便这样,明清两代也都没有像现代国家那样把图书检查当作一种持续性的意识形态干预。乾隆朝(—)年到年间的图书检查,是离我们最近的。在那一阶段,留下了丰富的国家禁书的材料。因此,我将集中研究这一时期。当然,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要将图书检查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控制模式来加以分析,更要看看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书籍生产和流通情况。我不想去追问那些书籍究竟表达了什么样的思想,也不是想要了解这些书的作者的思想,而是要追寻那些书本身的遭遇。首先,我将对明清两代的图书检查实例做简略的分析。当然,明清两代的图书检查,可能并不能合而论之。明清在统治模式上的差异以及它们在权力、统治相结合方面的文化理解上的差异,都是很大的。特别明显的是,明朝皇帝从来就不用因为民族和文化的差异而对自己的合法性感到烦恼,而清朝皇帝却为此困扰不已。然而,我仍然希望将明、清两代放在一起讨论。之所以这样,是因于另外一个原因:无论这两个朝代如何截然不同,明清之间书籍的历史却是连贯的。年前后,王朝存亡的焦虑诚然发生了改变,但是书籍的历史却依然故我。《剪灯新话》年8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年进士)向皇帝上了一道奏疏。奏疏中,李时勉向皇帝谈起自己对那些“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的作品泛滥的忧虑。他举的例子是一部名为《剪灯新话》的怪诞、色情小说集子。这部书有年的序言,并且在年重印。该书的一部抄本恰巧让李时勉看到。他极不愉快,可能还发现学生们也在读这本书。李时勉没有清楚地说他认为这本书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只是含糊不清地暗示该书是不合适的。他的不安,似乎更多地来自该书的读者,而不是书本身。他说:“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意以资谈论。”他认为,这不是一个正当的高等教育体系所应该有的,而且在李时勉忧郁的想象之中,这种局面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究竟什么会构成“邪说异端”?在判定一个学者即将侵害“正学”之前,什么才是能将他们绊倒的篱笆呢?李时勉对此没有详细说明。我所看到的14、15世纪有关图书检查的其他奏疏也没有做此类说明。从严肃的儒家思想出发,李时勉认为自己的这种主张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曾讨论的,儒家学说其实无意于压制那些轻佻的、标新立异的思想。毕竟,不可能所有的书籍都是载道之器!程颐曾警告11世纪同时代一些人的作品,说坏的书籍足以“损道”,而浪费时间去读这些书会荒废学业,然而,儒家知识分子并没有确认这种概念,即国家应该去查禁这些书。如果阅读损害了“道”,那么错只在读者,而非书籍。如果要纠正读者的错误,那么任务也应该是由他的老师来负责,而不是由国家来承担。然而,明代的一些官员却希望把国家拉进来,动用国家资源来追缴那些他们判定为异端的书籍。李时勉就是这样做的。他请求礼部要求各省的御史们去查缴《剪灯新话》:“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从两个方面说,李时勉的请求都很特殊。首先,明代并没有这样的国家监察机制,来执行此类功能;由于没有处理此类事件的、既定的汇报和反馈程序,省级官员在不能肯定自己的努力是否能得到回报甚或重视的时候,他们能否对执行这一任务具有热情是很令人怀疑的;因此,当皇帝的大学士们将奏疏发到礼部进行讨论时,礼部尚书的回复略显谨慎,认为这样的命令“切理可行”。然而,这项命令发出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对此,没有任何相关资料保存下来。《大明律》为支撑其奏疏中禁书的请求,李时勉诉诸《大明律》。不巧的是,《大明律》中没有图书检查的条款。要惩治《剪灯新话》的拥有者或贩卖者,官员们在《大明律》中可以找到两处类似的罪行。第一处出现在礼律部分,即禁止人们拥有朝廷专有器物,如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该条款以中国逻辑中常见的循环论证方式,禁止“应禁之书”。这种循环式论证,要么说明《大明律》的设计者们有意将这类罪行模糊化,要么更为简单地是意味着这些法律的适用是不用多加解释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侵害王权的尊严与合法性。天象潜在地是合法性的标志(在欧洲也是一样),所以学习任何此类迹象如占星器物、天文图的行为都是禁止的。但是,一般来说,这种焦虑并没有使该条款能将书籍包容进来作为严加防范的对象,所以也就推导不出李时勉那份奏疏中要求图书检查的请求。官员们还可以用《大明律》中另外一条法律条款来纠查图书拥有者或贩卖者,即针对“妖书”编著与收藏的条款。《大明律》解释说,“妖书”就是蛊惑人心的书。这项罪名在刑律部分颇为显眼,被列为第三大罪,仅次于“谋反大逆”和“谋叛”。通过这一条款,维护统治的手伸入到写作领域。该条款与前述那一条款不同。前述条款惩罚的是那些在物质方面侵害了皇室特权的行为;该条款则更进一步,惩罚的是那些在言论上对专制君主统治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尤其是预言或宣称王朝灭亡的言论。该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延伸,适用于那些目的不在于推翻明王朝的言论,包括对虚幻王国的想象,如民间宗教中的千年王国,尤其那些标榜为道教的虚幻想象。我发现《明实录》中记载的最早的一个审查案例,恰巧就是此类。年,一位开封府民向朝廷进呈许多部名为《九宫太一》《太一入运》《太一草算》的禁书。“太一”向来被视为一切事物的神秘起源,是预言未来的重要概念。因此,我想那些书籍引起皇帝的注意就并不奇怪。《明实录》虽然没有给这些书贴上“妖书”的标签(它没有记载皇帝对此作何等反应),但想来应该可能被归入此类。在谈及国家不认可的著作时,“妖书”一词在《明实录》接下来的记载中使用得最为频繁。例如,年,一位“偶得妖书并印文地图”的广东人利用这些作品“惑众倡乱”;一位南直隶人“造妖书惑众”,并在年聚众攻劫县城。两人都被处决。他们拥有“妖书”似乎是一种罪行,但是它们都与更为严重的公开反叛的罪行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叛乱不曾发生,他们也就不会引起国家*权的注意。《明实录》中所载的大部分案件纲要,都没有告诉我们那些书有些什么内容。然而,年湖广出现的《大乾起运录》,书名之中的反朝廷的意图太过明确,被镇压就再寻常不过了。让我们回到《剪灯新话》来吧。难道李时勉果真把《剪灯新话》这部色情小册子归入惑众作乱的一类书籍吗?他果真希望所有接触此书的人都受到处罚吗?与《大乾起运录》中所包含的叛乱的危险相比较,对《剪灯新话》做这样的裁定显然太严厉了。尽管李时勉发现该书在道德上使他不安,我仍然怀疑李时勉可能只是要求皇帝禁止人们阅读它。而且,李时勉对此书“惑乱人心”的评论,以及他对确信该书的道德后果会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暗示着这本色情小册子还只是朝妖言迈出最初一小步。直到三个世纪以后,《大清律》才将“妖言”与“淫书”联系起来。《大清律》一字不差地抄录了前述两款法律条文,但在“妖书”条款下却加入新的法律适用。在年修订版的《大清律》中,“妖书”条款下补充的四则条例所涉及的受检查书籍,在范围上要比明代更广。它列举了三种书籍为“妖书”:书写张贴、捏成歌曲(不论口传、书写或刊刻传播)以及鄙俚亵慢之词。如果在清朝,李时勉可以很容易地将《剪灯新话》归入这一类型。李时勉的奏疏,实际上推动着“妖书”之禁在道德、*治违禁读物检查方面的应用。《大明律》中的两条律文,都没有予书籍以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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