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
公告指出,7种类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包括:中国共产*和各民主*派的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协、*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谈》等19种图书、报纸和期刊。以上7种类型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3类综合类报纸、10类行业专业类报纸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维吾尔自治区58个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策。
公告还明确,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与上述各类出版物、相关地区印刷或制作业务相同。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策应具备哪些条件?公告指出,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策。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部各地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策。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策。
据了解,我国此前已实施多轮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