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1/6/28 20:39:00
编者按图书出版合同作为一种特别垂直的合同类型,需要律师法务对图书出版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本文作者结合行业情况,整理相应规定,梳理了22则合同审查要点,并提供合同条款设计建议及示例,以供大家参考。一、图书出版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且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此可知,若著作权人许可图书出版者使用的权利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点有别于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因为图书出版一般所需时间较长,为了减少纠纷和保障交易安全,图书出版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家版权局于年针对《图书出版合同》提供了标准样式,该文本主要列举了图书出版合同的基本事项和条款,既可以对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签订合同起指导作用,也可以对著作权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仲裁、审理和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起参考作用。但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出版物的载体不断发生变化,该标准样式不可能涵盖一切复杂的情况,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著作权法和有关合同法律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同样式的条款。二、合同双方应具备签署合同的一般行为能力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初始性地取得著作权,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且创作作品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创作者无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可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签署图书出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订立。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版者须具备法人条件,其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与著作权人签署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如未经出版者追认则对出版者不发生效力。三、出版者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图书出版许可证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即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其中出版者指经国家出版行*管理机关审批登记,规定了出书范围,发给了统一编号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自然人、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具备出版经营资格的法人均不可作为出版者,若著作权人与前述主体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甚至可能产生行*责任、刑事责任等,实务中对该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后续处理分为以下情形:1.合同因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而无效。[①]“出版者”在无出版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主观上具有直接过错,对造成该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若著作权人疏于合同主体身份的必要审查,对造成该合同无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合同有效。[②]出版物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利益,且因“出版者”不具备出版资质导致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合同解除与终止等予以规制,而不能基于此认定该合同无效。3.合同标题与内容不符,且合同内容继续有效。[③][④]结合合同内容分析,常见有两种类型,一是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创作作品合同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等;二是认定该合同中仅约定了图书的编辑、审校和排版等工作,并不存在出版、印刷等。4.合同标题与内容不符,且内容无效。[⑤][⑥]该种情形下,名为图书出版合同,实际是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有经营资格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等行为。四、应明确拟出版作品的基本情况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必须依托于某一具体作品,故合同中应当对作品的基本情况列明,例如作品名称、作者署名、作品完成程度、著作方式(著/编著/编/译);如为译稿,则应明确译稿名称、本译作原著名称、原著者姓名及国籍、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等;如为网络出版物,则应明确作品类型,即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或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网络文献数据库等。[⑦]五、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具体权利图书出版合同中著作权人许可的权利一般为复制权、发行权,如果涉及到翻译出版,还应许可翻译权,如果为网络出版物,则还应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务中常用到“网络发行权”、“网络出版权”、“电子出版权”等概念,但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此类权利没有明确的释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因以下问题产生纠纷:一是专有出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二是网络/电子/数字出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三是网络发行权与发行权的关系;四是纸质形式专有出版权与网络形式专有出版权的关系。在解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出版权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的组合权利。由此可知:1.专有出版权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以网络形式出版图书时,著作权人应授予出版者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出版权。2.网络/电子/数字出版权通常是指以数字出版方式,将作品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权利,由此可以推断,网络出版权应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出版权等。3.发行行为是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但网络发行权仅适用于网络,且其作品的载体形式是无形的,故网络发行权本质上不是发行权,而更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4.纸质形式专有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以纸质形式出版图书,包括纸质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此时著作权人不得自己出版或者将纸质形式出版权授予其他线下出版单位,但依然保留以网络形式出版图书的专有使用权;网络形式专有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以网络形式出版图书,包括互联网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时著作权人不得自己出版或者将网络形式出版权授予其他线上出版单位,但依然保留以纸介质形式出版图书的专有使用权。为使合同中许可权利尽可能明确,且最大程度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建议双方根据具体需求使用如下合同条款:第一种: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纸质、电子、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出版权1.许可权利: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如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有)授权出版者使用。第二种:著作权人仅授予出版者网络形式出版权1.许可权利: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以网络形式出版该作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第三种:著作权人仅授予出版者纸质形式/电子光盘等封装型载体的出版权1.许可权利: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以纸介质形式/电子光盘等封装型载体形式出版该作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六、应明确拟许可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用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故图书出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出版权的,出版者仅取得非专有出版权,此时图书出版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出版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若合同约定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则著作权人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许可期限内将许可出版者的权利自行行使或再重复许可给第三人行使。若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此时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当然合同也可明确约定专有出版权不排除著作权人的使用。建议合同中使用如下选择式合同条款,以明确约定许可权利的使用方式:1.许可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将许可作品的上述权利按下列第种方式授权被许可方使用: (1)独占许可:仅被许可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2)排他许可:仅被许可方和著作权人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许可内容,且著作权有权许可其他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七、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文种、期限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即出版者可以使用作品著作权的地区,建议以国别或国家规定的行*区划为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出版图书包含多种文种形式,例如中文简体字版、中文繁体字版、外文版等,其中外文版应明确具体的外文文种。许可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若为纸质出版可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可约定为以纸质图书形式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若为网络出版物,则根据作品完成程度分为两种情形:对于已完成作品,可以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许可期限届满前日,双方均同意续期的,需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未完成作品,可以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作品完成后年止,本条中的“作品完成”指所涉作品全部创作完成。八、应明确著作权人交付作品的内容要求、形式、日期、修改要求等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内容方面应满足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例如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二是应符合出版者的有关要求,例如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字数等。双方应明确约定著作权人交付作品的形式及日期,就交付形式而言,实践中常见的形式包括纸质版、电子版等,对于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至出版者指定的网站或者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即视为已交付。就交付日期而言,可以约定某一具体日期,也可以约定每月/日上传至出版者指定的网站或者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后者主要适用于未完成作品。建议条款:1.对于已完成作品,双方约定以下列第种形式交付稿件:(1)著作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作品的稿件交付出版者,形式为纸质版/电子版(光盘、软盘、硬盘、集成电路卡、网络在线传输)等。(2)著作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作品上传至出版者指定的网站或者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 著作权人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满前日通知出版者,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交稿日期。著作权人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能交稿,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未完成作品,著作权人应于每月日前将新增内容(最低字数:)上传至出版者指定的网站或者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 双方应当约定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不符合出版要求的后续修改事宜,包含内容、字数等方面。九、应明确出版作品的时间、最低印数、质量要求等图书出版合同中出版者的一项重要义务即为出版作品,故应对作品出版的相关要求及其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应明确约定出版者出版作品的时间,若作品为已完成作品,则约定某一具体时间出版;若作品为未完成的网络作品,则出版者应于著作权人每上传新增内容后一段时间内进行加工、编排并在网络上发行前述作品。2.若出版者以纸质形式出版作品,则双方应对许可期限内出版作品的最低印数进行约定。3.图书出版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等。十、应明确出版者是否可以对出版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与发表权、署名权共同构成著作人身权。因此,对作品的修改、删节都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应当由作者行使,未经作者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包括图书出版者,否则可能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考虑到图书的出版周期一般较长,在实践中,图书出版者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一般有充分的时间来与作者协商,取得作者的同意,或者要求作者按照出版者的意图进行修改。因此,为充分保障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立法规定了图书出版者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原则上必须取得作者的许可。在实践中,图书出版者与作者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会对作品的修改做出具体规定,如规定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⑧]据此,无论是对图书出版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还是在内容方面均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笔者建议双方约定,出版者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方面的修改、删节应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十一、应明确出版者是否可以转许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经许可后,出版者是否可以转许可完全由合同双方约定。若合同无约定,则出版者无权对前述著作权进行转许可。且出版者将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许可期限内的权利许可给第三人时,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实践中,出版者除了自己使用已获许可的著作权外,还可能与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合作。为了满足第三方使用作品的多种需求,同时防范因技术变革而引发的侵权风险,出版者应尽可能地获得著作权人的全面授权,即约定著作权人将法律规定的十三种著作财产权均授权给出版者使用。同时为了彻底激活作品,使作者、出版社及读者等各方都能够通过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合作获得最大收益,应当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明确设立转许可条款,明确获得作者事先同意出版者的转许可行为,以便出版者能够彻底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为各方创造最大价值。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著作权人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出版者对作品的使用获得收益。出版者在取得著作权人的转许可之后,与在线阅读平台或电商平台等第三方进行合作,许可其使用作品并向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由于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性质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非著作权转让合同,因此作为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仍有权从该转许可使用中获得报酬。但是,第三方通过出版者转许可获得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合法使用权,出版者并不是代表著作权人同第三方进行著作权许可事宜的合作洽谈,或为著作权人与第三方使用者之间提供居间合作的机会,出版者并不扮演代理人或居间人的角色。因此,在著作权人知晓且同意出版者进行转许可的情况下,第三方获得作品的合法使用权是通过与出版者的合作,出版者是合作的相对方,其有权自行决定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方式及转许可使用费的价格。著作权人既然已经同意出版者进行转许可,那么对于出版者与第三方之间关于作品使用的收益,就只享有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与出版者分享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决定该转许可使用费的价格。[⑨]十二、出版者出版或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拟出版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转载”、“摘编”通常指报纸、期刊将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行为,不同于以图书方式出版作品。若图书出版者将其出版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摘编形成包含前述作品的选集、文集等,应当另行取得作者的书面授权。[⑩]据此,若图书出版者将其出版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摘编形成包含前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等,应当另行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图书出版合同。若图书出版者许可第三方将其出版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摘编形成包含前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等,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十三、应明确稿酬及支付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一般付酬方式分为三种,即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在起草与审查图书出版合同中:1.应明确约定付酬标准与支付方式,如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版税制、基本稿酬制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2.稿酬应明确为税前款还是税后款,如为税后款,则应约定税金由出版者另行支付;如为税前款,则税金由著作权人自行承担。3.应明确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如为分期付款,应将具体时间列明。4.付酬标准包含“一次性付酬制”、“版税制”、“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制”等形式,若选择后两种付酬标准,还应约定著作权人审查销售数量、印刷册数的权利。5.应明确出版者逾期支付稿酬的违约责任。6.若该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著作权人自费出版,则双方应明确出版费用及支付方式。7.实践中部分畅销书采用版税制,有时会为了销量大幅降价,若依然按照图书定价计算版税,则出版者将承担较多经济损失,此时可约定根据图书销量变化确定支付版税的稿费标准。实践中,纸质出版与网络出版的付酬标准、支付、销量核查等存在不同之处,笔者建议使用如下条款:第一种:纸质出版的付酬标准及支付1.出版者采用下列第种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 (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元/每千字×千字(字数以为准,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印数(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每印一千册,印数为1,不足千册的,按千册计算)×基本稿酬的%。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出版者应在本作品每次出版后个自然日内付清报酬。 (2)一次性付酬:元。 以一次性付酬方式付酬的,出版者付酬时间为年月日。 (3)版税: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实际发行数/其他。 以版税付酬方式付酬的,出版者应在本作品每次出版后个自然日内付清报酬。 (4)其他付酬方式:。 2.上述报酬计算中,印刷数以本作品每次出版时所载印刷数量为准,图书定价按本作品每次出版时所标注定价为准,销售数量以出版者所提供的各版次销售数量为准。 3.作者有权核查出版者应向作者支付报酬的账目。如作者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的,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并载明核查权限。经核查,作者发现出版者少付作者应得报酬的,出版者除向作者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按少付报酬的%向作者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第三方核查结果与出版者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该核查费用由作者自己承担。第二种:网络出版的付酬标准及支付1.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报酬: (1)一次性付酬方式:元。 按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稿酬的,出版者在网络出版后个月内结清。如系多人合作的作品,稿酬由著作权人代表负责分配,出版者不加干预。 (2)基本稿酬加收益方式:基本稿酬为元/月;收益是按出版者网站或者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的用户订阅次数,每千字内容稿酬为元/次。 按基本稿酬加收益方式支付稿酬的,出版者应于合同生效后每月日结清基本稿酬及销售收入。 (3)收益方式:按出版者网站或者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的用户订阅次数,每千字内容稿酬为元/次。 按照收益方式支付稿酬的,出版者应于合同生效后每月日结清。 2.作品上架后,出版者于次月日对作品上月的销售订阅数量进行结算,统计出汇款具体稿酬金额,著作权人可自行前往出版者网站或智能终端应用程序核查,出版者应提供查询销售之功能。十四、应明确出版者对于重印、再版的通知及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双方可以约定按照原版内容重印、再版,也可以按照修改后版本进行重印、再版。重印、再版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实践中包括不支付报酬、仅支付印数稿酬、按照版税制等方式。在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间,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在自费出版合同中,如作者需要重印、再版,原则上需要使用新书号,此时若作者单方面进行印刷,且未通知出版社,则作者的行为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同时印刷厂也可能因盗版图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以网络形式出版图书的合同则不存在重印的问题。十五、应明确约定出版者对原稿的处理方式我国《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故出版者应妥善保管著作权人的原稿。[11]当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作者使用网络进行创作、存储、传输,故出版者丢失损毁作品的情况很少出现,但从谨慎的角度考量,图书出版合同中还是应当约定出版者对作品电子版的妥善保管义务以及保密和保存义务,防止作品不当流传和流失。十六、可考虑约定以纸质/网络形式出版作品的优先出版权若著作权人仅许可出版者以网络形式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为了使作品发挥最大程度的价值,同时著作权人基于对出版者的信任,可以与出版者约定纸质形式出版图书的优先出版权。若著作权人仅许可出版者以纸质形式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则也可与出版者约定网络形式出版图书的优先出版权。建议条款:1.著作权人有权许可第三方以纸质形式出版作品,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保证出版者的优先出版权。双方约定优先出版权的处理按以下第种方式实行: (1)出版者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其对作品纸质图书优先出版权。无须事先通知出版者,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合同许可期间内许可第三方以纸质形式出版作品。 (2)著作权人向出版者告知许可该作品的纸质形式出版权,出版者自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之日起日内表示拒绝的,或超过期限未明确表示出版意愿的,视为出版者放弃优先出版权。十七、出版者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出版者可能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12]合同中著作权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例如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不能免除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实践中,图书出版侵权很多发生在图书中所出现的图片的权属上,故出版者应尤其注意审查作品中所涉图片的权属。建议出版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拟许可的著作权进行调查:一是前往国家版权保护中心(CPCC)对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著作权的权属、权利负担等。二是应审查著作权人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授权书、权属登记证、身份证、许可/转让文件等。十八、著作权人应确保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负担实践中,拟出版作品著作权的权属分为以下情形:1.拟出版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则作者为该作品著作权人,此时著作权人应提供身份证、权属登记证等,出版者出版该图书只需通过作者的授权即可。2.拟出版作品为合作作品且不可分割,则需要经过合作作者的一致授权,此时著作权人应提供附有合作作者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或授权书。3.拟出版作品是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时,著作权人应提供相关合同或权属登记证明,确保著作权不存在权属争议。4.拟出版作品来源于其他原著作品,且原著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则需要原著作者授予某项著作权能,同时原著作者应署名。实践中,出版者可以要求著作权人提供原作品的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或授权书等作为合同附件。同时,著作权人应当合法持有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应承诺其未在作品上设立任何权利负担,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确保著作权未被质押。若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已被质押,则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签署图书出版合同应取得质权人同意,或将撤销质押登记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二是确保本合同许可的著作权,没有可能与之相冲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十九、应明确合同双方的免责事由实践中除了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双方的免责事由,还可以将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导致出版者不能按时出版或不能出版作品作为免责事由,例如因*策性调整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作品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版的,则不视为出版者违约。二十、应明确著作权人对拟出版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及出现瑕疵时的违约责任若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下列权属不明、内容违法等瑕疵,影响出版者正当行使拟出版作品著作权的情形的,作者/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1.拟出版作品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例如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2.拟出版作品为演绎作品,但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转让或授权;3.拟出版作品为合作作品且不可分割,作者/著作权人未经合作作者同意私自授权出版者使用;4.拟出版作品已出质且未经质权人同意;5.著作权人/作者与出版者在约定了专有出版权许可后,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私自使用的;6.合同双方许可期限超出著作权人/作者所获授权的许可期限等。在合同条款中除了要求著作权人对拟出版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应增加对作者出现侵权行为的违约惩罚性规定,可以在连带承担对外责任后,进行内部责任追偿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版者的法律责任。二十一、应明确约定出版合同终止情形图书出版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1.出版合同期限届满;2.出版者不依约定出版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知出版者在6个月内出版作品,否则著作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作品创作失败而致合同无法履行的;4.作品未完成前,如作者死亡,或丧失创作能力,或非因其过失致不能完成作品者,出版合同终止;5.图书脱销后,经著作权人通知,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6.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在约稿出版合同中,如果作者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作品,则出版者可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或终止合同,在实践中,有些作者交付了约定的稿件,但出版者却以质量不合格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而拒绝出版,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利益。对此,一些学者提出如下补救措施:首先,出版者应证明作者交付的稿件的内容或质量与约定不一致,出版者不能以市场发生变化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其次,在作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出版者应继续履行出版义务。再次,出版者应补偿无过错的作者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13]二十二、如出版外国图书,则合同应报著作权行*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应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作品合同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图书出版单位,可能会导致行*处罚。对于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授权外国出版我国作品,原则上不进行合同登记。但当事人提出要求合同登记的,地方版权局可以对授权合同进行登记。相关阅读常言律师要「讲课出书上电视」,审查图书出版合同需要注意哪些要点?编辑:何海华法天使双十一福利活动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