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年月9日,河北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冀财税〔01〕5号),梳理了截至01年一季度,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优惠*策清单,具体如下: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策公告如下:
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0年1月1日。
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0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05年1月1日。
四、《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
01年月15日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策公告如下:
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0年第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01年1月1日。其中,自01年4月1日至01年1月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0年第1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0年第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01年1月1日。
三、《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0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01年月1日。
四、0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
01年月17日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策的公告(财*部公告01年第8号)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策公告如下:
一、自0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0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部关于调整部分*府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财税〔〕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策落实到位。
四、自01年1月1日起,《财*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9号)、《财*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综〔〕号)、《财*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财综〔01〕40号)、《财*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略)
财*部
01年月19日
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01年第9号)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01年1月1日起至01年1月1日止执行。
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01年月日
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策清单
一、延长期限类(6项)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企业在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4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1)《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
自年9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1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动漫企业。
自年5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
上述16%的税率自年5月1日起调整为1%。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8号)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6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自年5月1日至0年1月1日: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41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6.中国邮*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自年7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纳税人
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策。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下述*策(第五条除外)自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执行。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自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自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财*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91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策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至0年1月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年1月1日起至0年1月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
自年月1日至0年1月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策。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策的通知》(财税〔〕0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6号印发)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
自年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策的通知》(财税〔〕0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
自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5.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外个人投资者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策的通知》(财税〔〕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0年1月1日。
(1)《财*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6.页岩气资源税减征0%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0%。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6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7.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挂车企业和个人
自年7月1日至0年1月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8.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供热企业
自年1月1日至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9.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
自年1月1日至0年1月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策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策:自年1月1日至05年1月1日,(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5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策:自年1月1日至05年1月1日,(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5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四、保险公司经营财*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1)《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策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证券行业纳税人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号、第14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号、第14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号、第1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部公告〔〕6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年1月8日前按%)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号、第1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部公告〔〕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年1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1年第6号)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策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