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年3月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实施期限延长到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规定,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明确,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四、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一、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执行至年12月31日。三、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4.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一、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执行至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蘑菇菌包,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
因此,蘑菇菌包不属于农产品,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菌包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6.农民将麦秆燃烧之后的灰烬作为养料销售给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草木灰是农民用树皮,草皮,稻草,秸杆等植物纤维晒干之后堆积起来用火烧制而成的,已经改变了稻草秸秆等农产品的物理性状,不能作为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策。
7.提供机械施肥和机械打田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因此,提供机械施肥和机械打田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8.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适用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策?
答:根据《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若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增量留抵退税*策。
9.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真空包装的大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策的通知》(财税〔〕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真空包装的大米的增值税税率为9%。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蟑螂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二、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策的通知》(财税〔〕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因此,蟑螂药属于杀虫剂,一般纳税人销售蟑螂药的增值税税率为9%。如属于批发零售环节,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策。
11.医院为残疾人鉴定残疾等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因此,医院为残疾人鉴定残疾等级,应按照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地下管道,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的地下管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3.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平台上发布了文章,其他用户给文章进行打赏,我司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1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动车行程信息单,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因此,动车行程信息单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纳税人应打印铁路车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5.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种植,是否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策的通知》(财税〔〕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外,一般纳税人(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种植,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6.电力客户通过国网电商公司统一交费服务平台缴纳电费,是否可以由供电企业开具电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告年第4号)规定:“二、统收或代收代扣发票开具事项
各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收取,或由电力合作的代收机构(银行、支付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因此,若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时,其复印件不需要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23.如何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