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四)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五)熟悉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优点
二、增值税的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各国最常用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
=(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节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劳务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服务
邮*服务,是指中国邮*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汇兑、机要通信和邮*代理等邮*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普遍服务、邮*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1.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①行*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府性基金或者行*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部批准设立的*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府及其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部门监(印)制的财*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下列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自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自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9%。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即上述第(1)、(2)项和下列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的概念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3.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4.包装物押金
5.折扣销售方式销售
6.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7.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9.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0.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自年4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9%。
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7)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8)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而是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应税销售行为采取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四、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四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三)扣减增值税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策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策规定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五、其他减免税规定
第五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三)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而且也是记载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自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电子发票
第六节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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