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包括哪些情形?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府或*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上述*策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需要以征用公告、文件等作为证明依据。
内容摘自:《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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