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广州某企业因高新认证造假被查!被判3年!年,“伪高企”、“假高企”要小心了~
突发,高新企业认定造假被查!被判3年!
近期,高新技术企业造假骗取国家补贴被查!相关负责人被判刑3年!
我们一起看看案件的经过:
1、B咨询公司的业务员符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帮助A科技公司进行高新认定时,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具体包括:
2、许某某分别于年4月、年7月将虚假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并获得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资格确认。
共诈骗省、市、区三级*府高新企业财*补贴50万元。许某某按照约定向B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21万元。
3、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暂扣赃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很多人看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红了眼…….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研发费加计扣除、地方上还有财*补助等等。
但成为了“伪高企”、“假高企”,一旦被查,不仅仅是取消高新认定和无限期追缴税款那么简单,更要命的是会面临判刑做牢~~~真真是得不偿失~~
重磅!高新认定新*实行“报备即批准”
划重点!!!
1、对在京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一定条件下,实行“报备即批准”。实行“报备即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规定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自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连续3年享受15%优惠*策;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
当年重新认定前先暂按15%预缴;
年底前重新取得资格,继续享受15%优惠*策;
年底仍未取得资格,需补缴相应期间税款。
(3)税务检查发现问题
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符合条件,继续享受15%的优惠*策;
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补缴税款。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3
高新技术认定流程
4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1)科技人员
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2)外聘科技人员
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摊销、长期待摊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常规性工装准备费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六)试验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田间试验费
(七)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独立交易原则,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计费、差旅费、通讯费
5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
(1)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6
跨区域迁移的高企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具体规定
(1)整体迁移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继续有效;
需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工商登记证明资料;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出具证明资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编码和有效期不变。)
(2)部分迁移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7
高企发生更名或认定条件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具体规定
(1)更名
三个月内报认定机构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自更名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
合并、分立、重组、经营业务等三个月内报认定机构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自更名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8
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需办理的手续
具体规定
(1)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3)归档保存备查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年度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高新技术产品及对应收入资料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
研发费用管理资料及辅助账
研发费用管理资料及辅助账、明细表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9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具体规定
《A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0
*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
《科技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
《科技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
年,高新严查开始!企业抓紧自查!
1
自查企业收入
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低于60%,低于60%将面临取消认定的风险。
2
自查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根据规定,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天以上。
3
自查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自查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是否有研发管理资料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
自查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了,指标符合要求,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的享受高新优惠了。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料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然追缴已享受的税费优惠。
5
自查是否及时进行年报
根据规定,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如果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另根据规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收藏!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策大合集
Part1
企业所得税
(一)税率
来源于境内、外所得按15%税率缴纳。
(二)收入类
技术转让所得
年所得不超过万,免征。
年所得超过万部分,减半征收。
(三)扣除项目与标准
(1)固定资产(指仪器、设备)
单价不超过万一次性扣除;
单价大于万元加计折旧扣除。
(2)研发支出
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按费用75%加计扣除;
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按成本%加计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低于工资薪金总额8%,一次性扣除;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以后年度抵扣。
(四)特殊扣除项目
(1)投资主体:创投公司
(2)投资方式:股权投资
(3)投资对象: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4)投资年限:2年以上
持有股权满2年,按投资额的70%当年抵扣,不足抵扣的,以后年度抵扣。
(五)弥补亏损
自具备资格前五个年度的尚未弥补亏损的,准予以后10个年度弥补抵扣。
注意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的,税率只能是15%和12.5%二选一。
(2)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通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Part2
个人所得税
(1)减免情形
由国、省部级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奖金;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
(2)可分期缴纳情形
试点地区转化科技成果的股权激励;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股。
(3)延期缴纳情形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注意
个税减免和延期纳税优惠,通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Part3
增值税
免征情形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科研、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购买符合条件设备。
注意
增值税免征优惠,通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Part4
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策不一,具体请按照地方文件规定
(1)青岛市∶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缴纳
(2)湖北省∶自年至年,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4号)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63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55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47号)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号)》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策指引》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8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51号)
《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7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策的通知》(国发〔〕4号)
《关于贯彻执行省*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1号)
《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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