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精选了纳税人关心的每日咨询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今日为您精选6个问答,不要漏看喔!
01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策执行期限截止到什么时候?
第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明确,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第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四、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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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策。这项*策在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