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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7 2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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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策沿革

1.财企〔〕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

4.财税〔〕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99号废止)。

5.总局公告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号文的*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总局公告年第40号、财税〔〕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废止)。

6.总局公告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年1月1日至今。

7.财税〔〕34号、总局公告年第18号、国科发*〔〕号、国科火字〔〕号、财税〔〕76号、总局公告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和管理体系。

8.财税〔〕64号,规定了从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中;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财税〔〕99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11.总局公告年第23号,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年11月28日,《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转办了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享受方式的意见建议:“河南省部分企业反映,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影响了企业资金流动,不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议优化相关申报系统和流程,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的享受方式,由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调整为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拟转办部门:税务总局、财*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策。年的*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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