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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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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
  1.中国共产*和各民主*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协、*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策的*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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