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教培机构被顶格处罚,行业内的震荡尚未平息,国家税务总局又发文指出“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重点聚焦营利性教育机构等行业,重点查处虚开、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涉税违法行为”。教培机构之所以被税局选定为重点的检查对象,是由于行业现状存在着诸多的涉税问题。处于高速发展的教育行业,在外部环境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每个机构都需要了解自身的税务风险,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应对措施,从根源上实现税务合规和降本增效的双赢局面。
教育机构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机构,民办机构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项。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策,应依法纳税。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从增值税口径上,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配问题从收入的角度来看,教培机构多数采取预收学费的方式,即预付式消费。在该种经营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配问题是教培行业最重要的税收风险之一,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方向。其本质是收入和增值税“税会差异”的体现。不难发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早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点,很多财务人员都忽视了这一问题(或者内心并不认可该方式),无形中产生了税收风险隐患。实践中,税企之间对于“发生应税行为”始终存在争议。部分教培机构的观点认为:教学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发生”应税行为不应该是某个时点,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此类争议不仅存在于教培行业,对于采取类似商业模式的服务行业均如此。笔者建议,教培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做好定性分析,核心问题应请示主管税务机关做好预判,防患于未然。隐匿收入的风险部分教育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成本,故意隐瞒收入。教培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个人,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以收据替代发票作为购课凭据。因此,企业的收入分为了“已开票”和“未开票”收入两大类,前者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以票控税的体制下,受到税局的严格管控;而后者由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很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对“未开具发票”部分予以隐瞒,未实际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在电子支付逐渐发达的大环境下,企业通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