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9%
1.货物类
(1)粮食等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人工合成牛胚胎;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食用植物油(含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含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由于与课本配套,按照图书对应的低税率计税。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按照图书适用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农膜。
(5)食用盐。
2.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低税率6%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主要包括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策;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策。
(4)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企业——收手续费等,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6%)
单用途卡冲值预收,不缴纳增值税
何时缴纳增值税?(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含企业)
(六)、“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服务员提供家*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
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
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利率不加。
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无关统借,只求无偿。
(7)自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8.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再保险服务。
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1.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费、团费、会费以及*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5.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或自然资源行*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6.就业类
(1)随*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即征即退
注意其中四项经营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策。
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应税行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策。
4.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
5.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策
(1)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八)、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退役干个体,每年1万2
退役士兵创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限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招用退役者,每人年6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即最高限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限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十)、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十一)、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了解)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每一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退税比例有30%、50%、70%和%四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策时,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可享受上述优惠的货物须为自产货物。
(二)出版物的先征后退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
(1)中国共产*和各民主*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协、*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53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述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53号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策:
第1页共5页(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53号附件3的*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十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蔬菜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的增值税免税*策。
(十三)、批发零售环节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策
财税[]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策。
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十四)、饲料、制种的优惠*策
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豆粕——现代采用浸提脱油后的副产品。豆粕不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法律法规和*策文件的规定,公司生产、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公司业务中有些涉及原料贸易:鱼粉、糠麸、菜子粕等贸易符合增值税免税)
(2):混合饲料:指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业需要,讲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业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7):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8):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现行“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公司原料贸易业务有涉及,符合增值税免税)
(十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策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自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范围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并非所有的化肥都免征增值税,而是符合执行标准的有机肥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的免税。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有机肥产品范围包括: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3).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的范围:指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产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十六)、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新增)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
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十七)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十八)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策
(十九)自年1月1日至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以外的单位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按照9%的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十一)、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四)、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策。(新增)
(二十五)、自年6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二十六)、广播影视的免征增值税处理(调整)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
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十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财税〔〕58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该*策与销售货物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该*策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可能不同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转让、租赁服务,有预缴增值税的制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缴税款不是等同概念。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十九)、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发生地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异地特殊项目——自然人建筑服务、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报关地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十)、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的规定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十一)“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要求:(发票备注栏要求)
(1)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于年12月29日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4.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5.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三十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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