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税务总局明确服务行业等生活服务所得的收入,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自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为减轻新冠状病*疫情带来的损失,财*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公告中指出,“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公告中所指的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公告中指出,“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服务行业就被包含在“居民日常服务”中。具体内容见下图:
二、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免税”。三、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已经开具的专票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能否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退回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不能退回,此部分专用发票不免税;2、纳税人开出的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税;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四、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2、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五、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规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来源于税务总局官方解答)。六、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纳税人无需提供任何资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策。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不同收入,则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策。七、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长期*策?此次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策,自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截至时间要看疫情发展情况,纳税人需要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