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科技强国建设,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23号,以下简称《支持科创进口税收*策》),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境内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为前述有关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可享受有关的进口环节减免税待遇。
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连同其他有关部门随即还发布了与《支持科创进口税收*策》配套的《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上述进口优惠*策的相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例如享受优惠的进口单位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核定部门,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的退还条件,进口单位对进口增值税的免税自主选择权,以及进口免税货物的管理使用要求和违规惩戒规定等。
新*核心内容概述
哪些进口商品可以免税?
此次发布的《支持科创进口税收*策》涉及的免税商品包括以下两类: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
上述免税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第1类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2类商品只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哪些单位可以享受免税*策?
享受免税*策单位由哪些部门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免税*策的单位名单一般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前核定。参与核定的部门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以及省级科技、财*、税务、商务主管部门和享受免税*策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等。
部分类型的单位主体的核定部门举例如下:
享受免税*策的社会科研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需具备哪些条件?
可享受免税*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系在民*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可享受免税*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美元;作为非独立法人的(如内设部门),研发总投入不低于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为科研、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的原值不低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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