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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9 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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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延长了!正式文件下达!

昨天,财务部发布重磅通知!税费优惠延了!

给大家划重点:1、(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注意:1)湖北地区没免税了。2)小规模纳税人(全国范围):年1月-12月31号,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延长至3月31号。不仅上述这一个通知,财*部还公布了了一批税收优惠的延长期限的公告!给大家划重点:

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策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4、《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里面涉及的文件众多,涉及免增值税、免社保、免所得税还有免其他税费的。单看通知难免搞不清楚,下面给大家进行详细的汇总好了!大家可以收藏保存,觉得不错,就点个“在看”以及分享给好友吧~

目录:

1、疫情防治人员

2、增值税*策

3、企业所得税*策

4、捐赠*策

5、其他*策

6、社保*策

1疫情防治人员(一)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人员

*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年第2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

发放的实物用于预防新冠肺炎。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年第2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三)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

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是指由于因疫情影响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从年11月1日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2

增值税*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1.自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自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年12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五)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3.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2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六)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序号分类物资清单一医疗应急物资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二生活物资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序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物资清单1一、药品(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2(二)中医治疗药品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参、炙*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3二、试剂(一)检验检测用品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盒等。4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一)消杀用品医用酒精、84消*液、过氧乙酸消*液、过氧化氢(3%)消*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液、速干手消*剂等。5(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6(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7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一)防护用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8(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9(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10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一)车辆装备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11(二)消杀装备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机、等离子空气消*机、终末空气消*机等。12(三)电子仪器仪表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13(四)关键元器件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14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七)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1.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3.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管理、家*、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4.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快递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7.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8.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2.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3企业所得税*策(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在优惠*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2.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九)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1.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策的,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策声明》。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4

捐赠*策

(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十一)直接向承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策的,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十二)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年第2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十三)无偿提供的铁路、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符合条件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年5月1日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5

其他*策

(十四)电影行业税费支持电影行业纳税人1.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2.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符合行业要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年第2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十五)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自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策的公告》(年第6号)(十六)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策的公告》(年第6号)(十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符合行业要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年第2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十八)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策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0号)中规定于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策,实施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上述*策包括:(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此外,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1号)规定,自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4号)(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8号)(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4)《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0号)(5)《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1号)(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公告》(年第22号)(十九)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0号)6

社保*策

(二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年2月1日至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年2月1日至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的通知》(税总函〔〕3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二十一)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38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二十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自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税务局要对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1)《国家医保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的通知》(税总函〔〕33号)(二十三)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各省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二十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可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二十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策,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延长至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18号)人社部26日上午举行年第四季度网上新闻发布会。免费领取小小测试看完文章,来做个小小的实操测试吧~

问题:山东翡翠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常预收业主物业费,年1月份预收1号楼当年一年物业费用万元,并当场向业主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请问:

上面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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