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南安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的通知》(泉委人才〔〕19号)和《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府关于南安市人才“港湾计划”的实施意见》(南委发〔〕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定原则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不含我市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不属于专项引进的可纳入认定范围,但不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待遇。
三、认定条件
本规定所称的南安市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市领先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南安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南安工作或来南安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及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试点企业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行业协会自主认定,医疗系统、教育系统、农业农村、特色传统文化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补充*策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变更程序
1.申报。实行常态化、无纸化申报、认定。人才所在工作单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