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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4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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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解刑诉》

第83页,第5题的D选项,把“可以”改为“应当”,答案改为B;第55页考题拓展第一题解析的倒数第二行,把一定证明责任改为提出证据的责任;第73页,考点二的解析,倒数第六行,把“诉前”改为“诉中”。

《徐金桂行*题库》

(1)P5,第15题,正确答案为AB。(2)P17、18,第65题,正确答案为B。(3)P28,第题,正确答案为ACD。(4)P29,第题,正确答案为ABCE。

《宋光明讲理论》

第页下半部分,“光明点睛”“2、撤职案的提案权主体是一府两院主任会议,以及1/10以上常委。”将“1/10”改为“1/5”。《宋光明理论题库》第页,题的答案应当是:AB。理论法学新增讲义立法法部分有勘误,具体见附图红色字体部分。

《殷敏三国题库》

(1)第题,答案为BDE;(2)第题,答案为BCD。

《李晗解商经》

票据法

1.P/3/29正确答案为BC

选项C正确。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不是票据担保,只是承担民法上的担保责任,按照民法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则,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由于本题目出题存在瑕疵,作为单项选择题目,只能选择最正确的一项B,考生只需掌握知识点即可。

2.P/3/76

本题题干存在瑕疵,本题若为转账支票,甲提示银行付款后就应当支付,不应在3个月后在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题干与实务中不符,考生不必纠结本题设置为支票,只需对知识点掌握即可。

海商法

P/3/76正确答案为CD

选项A错误。《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A选项错误,因为,一般情况下,按照顺序受偿,海难救助费用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之后受偿。只有海难救助后于人身伤亡赔偿发生的,那么先赔偿海难救助费用。

劳动合同法

P/1/96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A正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年12月20日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退回进行了规定。因此,当年司考答案CD正确,而依据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答案改为ACD。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情势变更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即,经济性裁员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因此,A选项正确,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可以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下面是之前的勘误合集,已经对照过书本的小伙伴可略过~

刑法讲义页,不作为的共犯中,例3导致丙死亡乙(此处应该是甲)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实行犯)。如下图所示:

刑法讲义P,知识要点2.应该是恶意重复保险,少打一个重字!如下图所示:

刑法讲义P例第2个乙到某公司财务是抢劫元,讲出纳打成轻伤,甲为了逃跑(此处甲应该改为乙),如下图所示:

《钟秀勇讲民法》第页的这段话应为:“危险共同体的成员彼此负有救助的义

务(如相约到沙漠探险丶攀登珠穆朗玛峰等出生入死的团体)。(驴友不属于危险共同体。”编辑在本书编辑过程中去掉了一个反括号、一个句号、一个正括号。)

如下图所示:

《钟秀勇讲民法》第页如图所示处漏掉了三个字“选择权”,应补充上。如下图所示:《钟秀勇讲民法》第页如图所示处的年8月1日应改为“年4月1日”。如下图所示:

讲义第页,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漏掉了“被”字。

P17记忆要点(一)合议制度1中的(1)圈4中的“程序”改为“阶段。如下图所示:P60最下边圈2答案由”C“改为”A“。如下图所示:P最下边圈1答案由”D“改为”A“。如下图所示:

因最高法院前不久废除某些司法解释,请将《杨雄讲刑诉》一书第页第一段删除!具体参看下图!请将《杨雄讲刑诉》第10页倒数第三行前三个字“不一定”改为“必须”。具体参看下图!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请将《杨雄讲刑诉》第页倒数第二行中的“原则上”三个字删除!请参看下图!

P86:三资企业规定的相同之处表格:第2条“股权转让须经??”删掉

P:(二)保险合同的分类表格第一行“保险合同标的不同”中: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删掉“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P:

(1)过错性解除原⑤内容改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P:例1(3)答案是BCDP:本页最末段改为:根据以上15、16条情形,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例2(2)答案改为ACDP:考点四(三)乡村建设用地1.原“兴办集体土地”,改为“兴办乡镇企业”。

P96

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85)[答案]AC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复议机构审理行*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复议人员参加。”故A正确。②根据《行*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行为的,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行为,应以作出原行*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错误。③《行*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案件由最初作出行*行为的行*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④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重新作出行*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行为的,法院对原行*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错误。

P

2.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99)[答案]ABC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思路提示:①本题难度较大,考点丰富。涉及:a.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法律关系的比较;

b.原告资格;c.复议维持被告的确定;d.法院的审理对象。②行*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每年都会涉及,掌握该考点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理解“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含义。例如本题A项,许多考生认为该项是正确的,其理由是因为轿车的所有人为林某,张某出售林某的轿车所得销售款当然应归林某所有,而工商局没收销售款则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这种想法其实是将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体:林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而工商局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行*处罚法律关系。林某虽然对销售款享有所有权,但其应该通过民事途径向张某索赔,而林某与该行*处罚法律关系是没有任何牵连的,侵犯林某利益的是张某的无权销售行为,而非工商局的没收行为,林某无权起诉工商局而通过行*途径解决民事问题。

[考点解析]①依据《行*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公民、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题中,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行为,看起来侵犯了林某对于轿车销售款的所有权,实际上,林某对此销售款的所有与否,是要与张某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的,在此不应认为工商局的行*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因此林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诉讼,A项错误,当选。②依据《行*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力,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不正确,当选。③依据《行*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行为的,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院《关于适用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本题中,甲市工商局以“偷税”为由维持处罚决定,虽然改变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原违法行为的定性,也属于复议维持。本案共同被告应为原机关区工商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故C项错误,当选。④行*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诉行*行为的合法性。冻结账款的行为是为执行处罚而采取的行*强制措施,其合法性以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诉讼,而并没有对冻结账款的行*强制措施提出诉讼,因此冻结账款的行为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正确,依题意不选。

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府申请复议,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97)[答案]1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思路提示: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共同告,即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②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改变。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诉讼法》第26条第1~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行为的行*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行为的,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行为的,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但是罚款20万元的结果被维持了,依法仍属于复议维持,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得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府。故A、B、C、D选项错误。②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行为的行*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府,按照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案件由最初作出行*行为的行*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本案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

P

4.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4/六)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行*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诉讼,由最初作出行*行为的行*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高某经过行*复议提起行*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则取决于复议机关的选择和复议结果。

首先,如果高某向县*府申请行*复议,①县*府作出维持决定,则县林业局和县*府为共同被告,按照“父随子”规则,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地域管辖来看,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②县*府复议改变,被告为复议机关县*府,则市中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其次,如果高某向市林业局申请行*复议,①市局复议维持,则县林业局和市林业局为共同被告,既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②市局复议改变,市局是被告,既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据新修订《立法法》对《宋光明解理论》两道真题的修改及新修法条练习题

一、第59页右半部分,第2题(/1/89):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89)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原答案:AD;《立法法》修订后答案:ACD

A选项正确。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选项错误。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

C选项正确。

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立法法》修订,将“可以”改为“应当”。本条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

D选项正确。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郭翔解真题》全书有一个题的答案有误,即第69页的年第79题,正确答案为ABD。全书其他答案,早已经按新司法解释改过,与历史上的旧答案不同。请放心使用。

共有3个题的答案有误,以下是正确答案:

1.《郭翔民诉题库》第5页,第24题改为ABC;

2.《郭翔民诉题库》第9页,第37题改为ACD;

3.《郭翔民诉题库》第18页,第82题AD。

其余的题,答案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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