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生产企业的。如果想看外贸企业的,你点击下面名片,先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4、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银办函〔〕号及银发〔〕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25、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26、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7、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2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29、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事项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30、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按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到。: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如有出现一条数据对应多张发票的情况,如一条数据对应,,三个发票号码,建议按如下方式录入-32。: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各申报数据的“项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且不同项号数据不可合并申报;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以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写。:以美元为基准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财税〔〕98号文。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31、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所属期申报数据。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32、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操作路径: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33、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一)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2)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如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3)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您的退税速度。(二)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34、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35、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数据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也应与出口发票相一致;(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应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致。(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该栏次自动带出数据),应与上月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一致,请注意核对。36、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3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什么*策?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做增值税申报时,要将当期实现的免税销售额汇总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填报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注意:1、如小规模出口企业未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为灰化状态,无法填写。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不能使用退税*策,只能适用免税*策!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38、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出具哪些常用单证?
答:(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2)其他单证证明业务: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委托方应当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仅限国家不予退税的产品);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展委托进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申报退税)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9、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0、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1、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企业如何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43、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44、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4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限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4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如何办理?
答:(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4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认?
答: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应以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已开展过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策管理篇
48、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2)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策的补充通知(财税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8号)
(4)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策的通知(财税号)
(5)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49、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策?
答:(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0、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适用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51、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52、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53、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②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④填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除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外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③《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5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策的范围有哪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6)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55、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进行申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进行申报。
作者:南京税务。
?
?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