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使公物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最大效益,同时为了保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损坏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实训室、办公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设备、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训、活动使用的设备、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责任划分
1.公物丢失。
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属学校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学校总务主任报学校校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侦察,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2.公物损坏。
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公物损坏的,皆按上述公物丢失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3.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教职工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社会人员造成学校物资损坏,其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标准
1.公物丢失。
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公物损坏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的,或未经公物保管人或公物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公物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校公物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四、损坏(丢失)公物原价的确定
1.图书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照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总务处定价。
五、损坏(丢失)公物赔偿的方式
(一)购买物品赔偿
1.由损坏(丢失)公物责任人自行购买同型号物品,由学校验收。
2.由学校购买后,损坏(丢失)公物责任人将所产生的费用交学校。
(二)维修公物赔偿
1.由损坏(丢失)公物责任人自行维修,将公物恢复原样,学校验收。
2.由学校请相关维修人员维修后,损坏(丢失)公物责任人将所产生的费用交学校。
六、公物管理
1.总务处每学期初将对各处室、班级的公物进行登记,并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进行签字确认;学期末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应根据学年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与学期初登记不符且无法查清原因的,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处室、班级物资管理按规定扣分。
2.班主任、处室负责人、实训室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由以上人员组织维修或赔偿。
3.公物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做好借用记录,使用完毕需及时归还,不准个人私自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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