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创企业税收优惠*策
及技术合同登记*策专项培训
干货
为了帮助省内科创型企业更好地了解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策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策,让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减免优惠,上周,我们举办了“广东省科创企业税收优惠*策及技术合同登记*策专项培训”活动。
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主要内容
首先,要搞清楚
什么叫做研发活动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
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非制造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此*策有效期到年12月31日前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自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自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注意:不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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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方式
适用于年度: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
2.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的,可在年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适用于年以后年度: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与相关*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3.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以下这些不适用的地方
要仔细看喔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实验室等不动产折旧费不得加计扣除,租入房屋,研发设施改建形成的长期待摊费不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
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4.差旅费、会议费;
5.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五险一金为人员人工费用,而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三)
研发企业研发活动形式
自主研发
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
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合作研发
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集中研发
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由企业集团共同进行研发。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应该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境内: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境外: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
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5月31日前)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针对委托、合作研发项目)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针对集中研发项目)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注意事项
1.资料项目化: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项目为单位,形成备查资料。
2.研发与财务匹配:每一个研发项目资料要与财务资料匹配相符
3.企业留存备查的辅助账数据要与汇算清缴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保持一致。
4.研发与生产经营的费用分配与核算,包括人工和设备。
5.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要看清楚
是否符合条件喔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含国防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3.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一)
优惠*策
1.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三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高企的童鞋
以下的内容请认真看
(一)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策主要内容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年至年是否具备资格,其年至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5.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6.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二)
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四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要填的表很多
可千万不要搞错喔
1.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必须填写:
《A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当年申报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需要填写;
《A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如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的费用填写:
《A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如有未弥补亏损的企业需填写:
《A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不论你是否享受优惠*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
《A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同*策)
2.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和入库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A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要选择:代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代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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