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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7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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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仍继续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老*策

年仍继续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老*策已整理出来,这里只公布文件名和优惠主要内容,具体详细大家上网搜索。

1、《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8号)

主要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自企业获利年度起满五年。

2、《财*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

主要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4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4、《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5、《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主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起施行。

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7、《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主要内容: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或者%先征后退的*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8、《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3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9、《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17号)

主要内容: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0、《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16号)

主要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1、《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76号)

主要内容: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免征契税。(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服务企业提供家*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服务员、接受家*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执行期限自年6月1日起执行至年12月31日。

1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41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期至年12月31日。

13、财*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1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策执行。

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4、《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

主要内容: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执行期限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15、《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9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2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

主要内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

17、《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主要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8、《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9、《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主要内容: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主要内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自年4月1日起实施。

21、《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12号)

主要内容: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执行期限自年2月1日起施行。

2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23、《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24、《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39、《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6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2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40、《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2号)

主要内容: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执行期限自年12月1日至年8月31日

41、《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3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42、《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21号)

主要内容: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自年1月1日起实施。

44、《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向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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