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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7 21:31:00

年快要结束了!有不少税收*策即将执行到期,都有哪些呢?小编分税种对即将到期的税收*策进行了总结,大家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万元。

2.自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执行图书、报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策。

5.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6.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8.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策。

10.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1.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1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16.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7.自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8.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

19.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策。

20.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4.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其他税(费)

1.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划转、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

2.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策,廷长执行到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策,继续执行到年12月底。

5.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9.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

4.《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4号)

5.《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9号)

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策的通知》(财税〔〕20号)

7.《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57号)

8.《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策的通知》(财税〔〕17号)

9.《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10.《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11.《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1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14.《财*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1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17.《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

18.《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策的通知》(财税〔〕号)

19.《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药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税〔〕73号)

20.《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策的公告》(财税〔〕83号)

21.《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策的公告》(财税〔〕88号)

2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1号)

2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38号)

24.《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36号)

25.《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38号)

26.《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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