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自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对享受税收优惠*策(包括冬奥会退税)的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实行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提出,报财*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可以按规定申请冬奥会退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财*部税务总局民*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民*部公告年第14号)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3、企业账证健全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三、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14号)
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家企业的个车型(点击链接查看)有车辆免税*策。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7号)
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家企业的个车型(点击链接查看)免征车辆购置税,它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四、进出口税收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自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链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策的通知》(国发〔〕8号),符合条件即可免征进口关税: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5号)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厅(局)提出申请。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19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号)
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23号)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校(行*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4号)
为落实《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23号,以下简称《通知》),能够享受*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见附件1(点击链接查看)。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五、指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适用的行业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的活动包括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